受托經濟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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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受托經濟責任關係[1]
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是指資源財產所有者授權或委托資源財產經營管理者經營和管理所形成的資源財產委托經管和資源財產受托經管關係,以及資源財產所有者與其資源財產經營管理執行者之間所形成的關係。它是資源財產所有者對資源財產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證機制。
受托經濟責任關係的特點[2]
(1)經濟責任委托人已不再限於股東,而擴大到貸款的銀行和作為未來投資者的一般大眾;
(2)這種受托經濟責任要求承擔經濟責任一方,在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正式確定以前,先提交說明其財務狀況的報告,以便決定是否托付資金;
(3)這種報告的目的,不在於說明經營者是否有賬目的差錯乃至舞弊行為,而在於如實說明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使現有的和未來的出資人(受托經濟責任關係中的委托人)決定是否出資和增資。
受托經濟責任關係與審計的關係[3]
在人類社會中,由於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財富日益增多,剩餘的生產產品逐漸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當資源財產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經營和管理其所擁有的財富時,就需要授權或委托他人代為經營和管理;同時,由於這種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相繼出現的管理者內部分權制便產生了委托和受托關係,簡稱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所有者為了保護資源財產的安全、完整並力求增值,就需要對經營管理者承擔和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實行監督。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經過與責任雙方不存在經濟利害關係的人員對經營管理資料(如會計報告等)獨立進行審查和評價,才能對經營管理者承擔和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確認,於是產生了審計。
比如,在古代,早在奴隸制社會就出現了萌芽狀態的審計。那時,奴隸主(包括後來的封建主)階級為了鞏固統治,必須設置軍隊、法庭和監獄等國家機器,並通過徵稅來維持國家機器的運行。征收稅賦的人員由最高統治者委托的官吏來擔任。最高統治者成為授權者,被委托的官吏成為受權者,兩者之間構成受托經濟責任關係。其他一般奴隸主將其剝奪的財富同樣授權給代理人管理,因而也出現了受托經濟責任關係。這樣,無論是最高統治者,還是一般奴隸主(或封建主),都十分關切其財產的安全完整,因而就有必要授權給獨立於財稅和管理活動以外的官員進行審查。對被委托的官吏或代理人經手的錢財糧物進行審核,證明官吏或代理人是否誠實地承擔和履行了受托經濟責任。這就是審計產生的基本事實。可見,世界各國最早的審計都是在一定的受托經濟責任關係出現時,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才是審計產生的基礎。
當我們把受托經濟責任關係理解為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基礎時,則必須進一步明確:
(一)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是不斷演進的,也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經濟責任這一概念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其內容是從單純的財務責任,逐漸向更廣泛的經營責任、管理責任方面縱深擴展,進而形成現代經濟責任的完整概念。受托經濟責任關係的出現是審計產生的客觀基礎,也因經濟責任內容從簡單到複雜的演進,而提供了審計不斷發展的前提。
(二)資源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以及管理者內部分權制,是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早期形成的基本根據,也是審計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形成,經濟責任也因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銀行信貸關係、商業信用關係、徵稅納稅關係、經濟合同關係等而形成了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責任關係。在經濟責任愈益複雜的進程中,審計成為聯繫各方面經濟責任,保障社會經濟正常、有序運行的重要制約機制。這個機制自然也就築成審計自身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
(三)資源財產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無法直接監督,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動因
資源財產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從事的經營管理活動往往是既信任又不信任,即處在一種正當懷疑的狀態。因此,他們對經營管理者是否盡職盡責地履行經濟責任,有無舞弊和差錯就最為關心,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基於地理上的距離、時間上的距離、法律上的距離、特別是技術上的距離,使資源財產的所有者無法直接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因而只有審計人員以其獨立地位才能擔當起監督和檢查的職責,這就構成了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