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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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1]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指资源财产所有者授权或委托资源财产经营管理者经营和管理所形成的资源财产委托经管和资源财产受托经管关系,以及资源财产所有者与其资源财产经营管理执行者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是资源财产所有者对资源财产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特点[2]
(1)经济责任委托人已不再限于股东,而扩大到贷款的银行和作为未来投资者的一般大众;
(2)这种受托经济责任要求承担经济责任一方,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正式确定以前,先提交说明其财务状况的报告,以便决定是否托付资金;
(3)这种报告的目的,不在于说明经营者是否有账目的差错乃至舞弊行为,而在于如实说明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使现有的和未来的出资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委托人)决定是否出资和增资。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与审计的关系[3]
在人类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剩余的生产产品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当资源财产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经营和管理其所拥有的财富时,就需要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经营和管理;同时,由于这种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以及相继出现的管理者内部分权制便产生了委托和受托关系,简称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所有者为了保护资源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力求增值,就需要对经营管理者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过与责任双方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员对经营管理资料(如会计报告等)独立进行审查和评价,才能对经营管理者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确认,于是产生了审计。
比如,在古代,早在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萌芽状态的审计。那时,奴隶主(包括后来的封建主)阶级为了巩固统治,必须设置军队、法庭和监狱等国家机器,并通过征税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行。征收税赋的人员由最高统治者委托的官吏来担任。最高统治者成为授权者,被委托的官吏成为受权者,两者之间构成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其他一般奴隶主将其剥夺的财富同样授权给代理人管理,因而也出现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这样,无论是最高统治者,还是一般奴隶主(或封建主),都十分关切其财产的安全完整,因而就有必要授权给独立于财税和管理活动以外的官员进行审查。对被委托的官吏或代理人经手的钱财粮物进行审核,证明官吏或代理人是否诚实地承担和履行了受托经济责任。这就是审计产生的基本事实。可见,世界各国最早的审计都是在一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出现时,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才是审计产生的基础。
当我们把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理解为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时,则必须进一步明确:
(一)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不断演进的,也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其内容是从单纯的财务责任,逐渐向更广泛的经营责任、管理责任方面纵深扩展,进而形成现代经济责任的完整概念。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出现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也因经济责任内容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而提供了审计不断发展的前提。
(二)资源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以及管理者内部分权制,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早期形成的基本根据,也是审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经济责任也因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银行信贷关系、商业信用关系、征税纳税关系、经济合同关系等而形成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责任关系。在经济责任愈益复杂的进程中,审计成为联系各方面经济责任,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重要制约机制。这个机制自然也就筑成审计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
(三)资源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无法直接监督,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
资源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往往是既信任又不信任,即处在一种正当怀疑的状态。因此,他们对经营管理者是否尽职尽责地履行经济责任,有无舞弊和差错就最为关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地理上的距离、时间上的距离、法律上的距离、特别是技术上的距离,使资源财产的所有者无法直接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因而只有审计人员以其独立地位才能担当起监督和检查的职责,这就构成了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