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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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總目標(General Audit Obj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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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計總目標[1]
審計總目標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正確性、公允性、合理性、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一貫性進行評價、審查。
審計總目標的演變[2]
審計總目標的確定以審計環境為基礎,並隨審計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在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發展過程中,根據其審計環境變化,可以劃分為詳細審計、資產負債表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j個階段,在不同的審計發展階段,審計總目標內涵也有所不同。
1.詳細審計階段
在詳細審計階段,註冊會計師通過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會計記錄的逐筆審查,判定有無技術錯誤和舞弊行為。查錯防弊是此階段主要的審計目標。
2.資產負債表審計階段
在資產負債表審計階段,註冊會計師通過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資產負債表所有項目餘額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查,判斷其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在此階段,審計目標是對歷史財務信息進行鑒證,查錯防弊這一目標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審計主要職能從防護性發展為公正性。
3.財務報表審計階段
在財務報表審計階段,註冊會計師判定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併在出具審計報告的同時,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意見。在此階段,審計由靜態審計發展到動態審計,並且增加了“管理審計”的內容(包括經營審計、效益審計、效果審計)。審計目標不再局限於查錯防弊和為社會提供公證,而是向管理領域有所深入和發展。此階段的審計丁作已比較有規律,且形成了一套較完整的理論和方法。
儘管審計總目標發生了變化,但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職責,始終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及其公允性始終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目標。
審計總目標的內容[3]
概括地說,審計的總目標就是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是經濟管理的依據,必須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必須真實,能如實反映經濟活動的客觀實際情況,必須使記錄和計算準確無誤,沒有計、少計、重計、漏計等;必須可靠,決策者能據以作出正確的決策。因此,審計應該對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發表審計意見。其中,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目標主要是真實性和合法性,民間審計的目標主要是合法性和公允性。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相關組織和單位的經濟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審計應該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財經紀律和財經制度進行審查和評價,揭露和查處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保證社會經濟活動有秩序地進行,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任何經濟活動都有一定的目的,審計還要審查經濟活動是否合理,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是否經濟有效。
2.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審計除了履行其監督的職責外,還要發揮其積極的建設性作用,因而審計還應該審查被審計單位的各種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和完善,各種管理活動是否合理和有效,並找出經濟活動和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改進和完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審計總目標的制約因素[4]
制約審計總目標的因素主要有:
(1)審計的社會性質。審計是代表所有者對財政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的,因而審計具有社會屬性(階級性)和自然屬性(技術性)的二重性。在不同性質的社會制度下,審計的技術方法可能是相同的,但審計的總目標可能有所區別。
(2)審計體制或審計方式。拿英國的審計目標來說,英國審計目標總是同公司法的內容相關,隨著公司法的制定而不斷修改。
(3)審計在經濟監督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來說,審計在社會經濟監督中的地位高、作用大,審計總目標的層次就高、幅度就大。
(4)審計環境的變化。特別是經濟環境的變革對審計總目標提出的挑戰,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審計目標的深度和廣度不可能完全一致。例如,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審計的目標主要在於檢查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審計目標則更加註重對經濟活動有效性的審查。
審計總目標的規定[3]
對於獨立審計的總目標,各國的表述不盡相同。如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審計準則說明書第1號》的表述是:獨立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的例行審計目標,是對會計報表是否遵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公允地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表示意見。英國《公司法》要求,審計的目標就是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是否給出了真實與公允觀念和遵守《公司法》表示意見。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發佈的《對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指出,會計報表審計的目標是使審計人員能夠對會計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按照確定的財務報告框架編製發表意見。
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獨立審計的總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所謂“合法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製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所謂“公允性”,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的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註冊會計師有責任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劃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以便合理地把握會計報表的重大錯誤、舞弊以及其他對會計報表有直接影響的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由此來發表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