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審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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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它包括一般審計目標和項目審計目標。
一般審計目標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定推論得出的,實質上是對被單計單位認定的驗證。一般審計目標是進行所有項目審計均必須達到的目標,適用於所有項目的審計;項目審計目標則是按每個項目分別確定的目標,只適用於某一特定項目的審計。
在審計實務中,一般審計目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總體合理性。它是指註冊會計師須先根據他所掌握的有關被審計單位的全部信息,評價某賬戶餘額的合理性。總體合理性測試的目的,在於幫助註冊會計師評價賬戶餘額中是否有重要錯報。
2、真實性。即不誇張。由“存在與發生”的認定推論得出。
3、完整性。即不遺漏。由“完整性”的認定推論得出。
4、所有權。即所列金額確為被審計單位所擁有。由“權力和義務”的認定推論得出。
5、估價。所列金額均經正確估價和計量。由“估價或分攤”的認定推論得出。
6、截止,即接近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已記入恰當的期間。截止測試的目標是確定交易是否記入恰當的期間;由“估價或分攤”認定推論得出。
7、機械準確性。該目標所關心的是有關賬表資料、數字、計算、加總及勾稽關係的正確性;由“估價或分攤”認定推論得出。
8、披露。恰當地反映了賬戶餘額和相應的披露要求。由“表達與披露”的認定推論得出。
9、分類,即所列金額分類恰當,其目標在於確定每個項目和每個賬戶記錄是否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示。由“表達與披露”的認定推論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