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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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date of balance 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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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是指結賬日期,即指結賬和編製資產負債表的日期,通常指會計年度末和會計中期期末。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度。我國會計年度採用西曆年度,年度資產負債表日為每年的12月31日。中期資產負債表日是指各會計中期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半年末。 由於資產負債表是靜態報表,報表日數據是此前經濟業務的最後體現。有的公司因特殊需要並不一定確定月末或年末是資產負債表日。報表年度因公司和地區不同也不一定確認12月31日為年度資產負債表日。[1]
從嚴格含義上說,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顯然不包含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事項,即必須從第二年的1月1日算起。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涵蓋的期間(實例分析):某上市公司2001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於2002年2月15日編製完成,註冊會計師完成整個年度審計工作並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為2002年4月22日,經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對外公佈日期為2002年4月25日,財務報告實際對外公佈日期為2002年4月27日。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時間區間如下表:
(1)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涵蓋期間應包括報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對外公佈的日期4月25日。
(2)如果4月25日董事會批准報告對外公佈至4月27日財務報告實際對外公佈之間又發生某些重大事項,則又必須按照本準則規定重新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或需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再報請董事會批准,重新確定財務報告對外報出日期,但報表最後對外公佈日期不得超過4月30日。[2]
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的區別[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是指12月31日,但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不含12月31日發生的事項。各國的資產負債表日都不盡相同。如果母公司在國外,或子公司在國外,無論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確定會計年度的,其向國內提供的會計報表均應按照我國對會計年度的規定,提供相應期間的會計報表,而不能以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確定的會計年度作為依據。
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這裡的“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一般是指所有者,即董事會或類似的管理單位,由於本準則是在上市公司的範圍內施行,因此,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因為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是報送給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財務報告已經報出,因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不是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日期,更不是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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