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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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覆議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實現勞動保障權利和履行勞動保障義務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保障行政覆議是處理勞動保障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定方式。
解決勞動保障行政覆議的方式有:待遇複查、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1、當事人的多樣性;
2、發生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之後,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關係之中;
3、內容與當事人的法定勞動保障權利和義務相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覆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覆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覆議,但不能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覆議。
可以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方式。
勞動保障覆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覆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行政覆議機關對受理的覆議案件審查後,應在樹立行政覆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行政覆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決定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決定變更、確認違法的覆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