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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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自主權就是企業具有的在不違反國家強製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錄用一些應聘人員,而政府等其他團體和個人不能幹預的權利。
用人自主權與就業歧視是一對不可分離的概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作為一種商品進入市場,用人單位作為買方自然有選擇的權利,即用人單位享有用人自主權。在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制定一定的用人標準,從職業的內在需要出發對不同素質的勞動者實行區別對待,形成優勝劣汰,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問題的關鍵在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不能無限地擴大,不符合規範的用人自主權就會構成就業歧視。以什麼標準來區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就業歧視呢?本人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可以把用人單位所稱的用人自主權分為職業要求的用人自主權和非職業要求的用人自主權。職業要求指從事一種職業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只有職業要求的用人自主權才是法律認可的。一個用人單位之所以可以對勞動者區別對待,就是因為一個特定的職業需要用人單位尋找一個最適合的勞動者。例如,女性角色需要招聘女性演員等。所以,非職業要求的用人自主權是沒有存在基礎的,以此對勞動者勞動能力提出的限制就構成就業歧視,而不是用人自主權的體現。
其次,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分為先天能力和後天能力兩種。前者指個人與生俱來或無法通過後天努力改變的能力,如人的性別、健康、血型、民族等。後者指可以通過個人後天的學習和實踐獲得的能力,如個人的學歷、技能、工作經驗等。由於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所以其基於先天勞動能力所獲得平等就業權不應受到侵犯。一般來說,用人自主權對勞動者的先天勞動能力進行限制即構成就業歧視。但是用人單位對後天勞動能力的限制一般不構成就業歧視。一個勞動者實際從事的職業與其後天勞動能力密不可分,為了挑選更優秀、更適合某一職業的勞動者,用人自主權可以對勞動者的後天勞動能力提出要求,從而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創造更大的價值。但這種區別對待也必須以職業需要為前提,用人單位脫離職業需要對勞動者後天勞動能力提出限制也構成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