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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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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事故(Casualty Accident)

目錄

什麼是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傷亡事故的種類[1]

  根據1991年7月25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決定)有關問題的解釋》,傷亡事故分為四種: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重傷事故,即造成職工肢体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但無死亡發生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職工1至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傷亡事故的報告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5條、第6條的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決定)有關問題的解釋》,“立即報告”是指企業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後,企業負責人要用快速辦法(包括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法)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收到傷亡事故報告的機關,應按照事故的種類和發生事故企業的隸屬關係逐級報告,其中重大死亡事故應報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部。傷亡事故的報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傷亡事故的調查

  傷亡事故發生後,必須進行調查。調查組按傷亡事故種類分別成立: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組成。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設區的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所調查事故的專業知識,並且不與事故的發生有利害關係。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按規定時間完成調查工作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傷亡事故的處理

  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處理事故時,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責任者。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4章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凋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傷亡事故處理,應當在90日內結束。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結束的,經批准可延長,但最遲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傷亡事故的統計

  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瞭解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提高勞動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原勞動部於1989年7月發佈《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0日以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綜合月報表及文字說明報送原勞動部。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傷亡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傷亡事故,須在發生事故的2小時內用電話、電傳、電報將事故快速及時報原勞動部,礦山事故報礦山局;須在事故調查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等有關材料報送原勞動部。各部門所屬的企業在發生傷亡事故後,不論何種情況,均須在事故發生當天及時報告當地勞動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在接到報告後,立即統計處理。凡不屬於本地勞動部門統計的,要立即轉告應負責統計的部門。另外,勞動部、國家統計局於1992年10月15日發佈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制度

參考文獻

  1. 吳曉巍.勞動保險概論[M].遼寧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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