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報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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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報表制度(Statistical Report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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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報表制度是統計部門搜集資料組織形式。它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表格形式,定期地、自上而下地佈置,自下而上的填報統計資料的一種調查形式。
(一)統計報表制度包括國家統計報表制度、部門統計報表制度和地方統計報表制度三大類別。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又具體分為三種形式,即周期性普查制度、經常性調查制度和非經常性調查制度。
(二)調整後的普查項目包括人口普查、農業普查和經濟普查三項。經濟普查每l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B的年份實施;農業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實施;人√l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實施。
(三)現行經常性的統計調查制度共30項。
(四)國家統計局每年都要進行相當數量的非經常性統計調查工作,其中在一定時期內持續開展並形成相對穩定的統計報表制度的主要有《中國農村貧困監測統計調查制度》等。
(一)統計報表制度管理的相關法律依據
(二)管理機構與職責許可權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國家統計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地方統計調查制度。其中國家統計局負責管理和協調國家統計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各類統計調查制度。
(三)管理原則與事後監督
1.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原則
2.統計調查報表的法定標識
經過批准或備案的合法統計調查報表的右上角需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至少包括:(1)表號;(2)制定機關;(3)批准文號/備案文號;(4)有效期限。
3.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
(一)普查制度的貫徹與實施普查的數據處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組織實施。
(二)經常性和非經常性調查制度的貫徹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