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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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調查制度(Statistical surve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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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制度是指實施一項統計調查必須遵守的技術性規範,是統計調查項目的核心內容。
1、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統計局制定;
2、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3、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1、調查目的,是指通過調查要實現的目標。
2、調查內容,是指為了達到統計調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統計調查對象的相關原始數據和資料等。如對城市住戶的統計調查,其主要內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員情況、住房情況、就業情況、收入情況和基本消費支出情況等。
3、調查方法,是指統計資料的搜集方法,即確定或選取統計調查對象的方法。經常被採用的統計調查方法有:普查、抽樣調查、定期全面統計報表、重點調查等。
4、調查對象,是指在政府統計調查活動中,具有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應當提供屬於調查內容的自身情況相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統計調查對象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等,具體到每一個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對象可能包括上述範圍的全部或者部分對象。
5、調查組織方式,是指統計調查實施過程的組織管理方式,包括向調查對象送達統計調查表的方式、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的方式、統計資料的審核和彙總方式等。
6、調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調查對象填報的、用於搜集原始數據和資料的統計調查表的格式。
7、統計資料的報送,包括報送的時間、報送的方式等。
8、統計資料的公佈,包括公佈的主體、審批程式、公佈的時間、公佈的方式等。
制定統計調查制度的原則[1]
1、適用與精簡。在滿足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瞭解情況、指導工作,以及編製和檢查計劃需要的情況下,表式和指標要力求精簡。可要可不要的指標和欄次堅決不要。
2、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報告期,分別情況按月、按季、按年進行統計觀察,不可任意增加或壓縮報告次數。
3、基層調查表應逐步做到統一、配套。應由統計部門牽頭,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制訂出一套基層統一使用的統計表式:也可分別不同報表,由統計部門和主管部門分別制訂,並最終形成一套基層統一適用的統計表式。這種表式,要力求若幹年內不變。
4、綜合報表反映綜合統計部門對統計資料的具體要求,地方綜合報表可在滿足上級綜合機關需要的前提下,增加地方需要的指標和分組。
5、國家、部門和地方的統計調查制度,必須適當分工,互相配合。凡在國家統計調查表的基層表中能夠取得的統計資料,部門和地方的統計調查表就不應再要求基層單位重覆填報。
- ↑ 程子林.統計法規概論[M].當代中國出版社,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