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表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統計調查表(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 forms)
目錄 |
統計調查表是指由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者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制發的用以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登記、搜集相關原始數據和資料,要求調查對象按照統一規定填報的表格。
統計法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必須同時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表。這是因為統計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指標以及它們的口徑範圍、計算方法等,一般都要通過各種統計調查表及其編製說明書表現出來。統計調查表的制定和貫徹執行在我國統計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1]
1、可以在調查進行前把調查表佈置到基層填報單位,以便它們根據調查表的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各種原始記錄,使統計調查表的資料來源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做到資料準確;報送及時。
2、各級領導部門可以通過統計調查表,經常瞭解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的情況。
3、便於完整地積累資料,用來進行歷史對比,較有系統地分析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的規律性。
1、按調查範圍不同,可分為全面的統計調查表和非全面的統計調查表;
2、按報送周期長短不同,可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
3、按報送方式不同,可分為電訊和郵寄兩種;
5、按報表內容和實施範圍,分為國家的、部門的和地方的統計調查表。
統計調查表的審批[1]
統計調查表是根據統計調查項目來制定的,因而統計調查表的制定與審查許可權應與統計調查項月的擬訂和審批許可權完全一致。即必須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或者備案。經審批或者備案後的合法統計調查表應當具備法定標誌,即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製表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機關、批准文號、有效期限、調查範圍。統計調查表中所規定的統計指標、調查範圍、計量單位、調查內容、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確需變動或補充的,應附修改後的統計調查表,按原審批或者備案程式報批或者備案。審批或者備案機關必須在二個月內完成審批、備案手續或者作出明確批覆。
凡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式,並標明法定標誌的統計調查表是合法報表,任何統計調查對象,包括依法負有報送統計資料義務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均有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凡未經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或者備案,未標明法定標誌的統計調查表,均屬非法定統計調查表。制發非法定統計調查表進行統計調查,不僅導致統計調查重覆,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加重基層的統計工作負擔,而且造成數出多門、數據失實,影響統計調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必須堅決於以禁止。因此,之統計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和國家規定編製發佈的統計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