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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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指標(Statistical Indic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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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統計指標的涵義,一般有兩種理解和兩種使用方法:
'1、'統計指標是指反映總體現象數量特征的概念。如人口數、商品銷售額、勞動生產率等。它包括三個構成要素:指標名稱,計量單位,計算方法。這是統計理論與統計設計上所使用的統計指標涵義。
'2、'統計指標是反映總體現象數量特征的概念和具體數值。例如,2001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為95533億元。這個概念涵義中包括了指標數值。按照這種理解,統計指標除了包括上述三個構成要素外,還包括時間限制、空間限制、指標數值。這是統計實際工作中經常使用的統計指標的涵義。因此,統計指標包括六個具體的構成因素。
一般認為,對統計指標的這兩種理解都是成立的。在做一般性統計設計時,只能設計統計指標的名稱、內容、口徑、計量單位和方法,這是不包括數值的統計指標。然後經過搜集資料、彙總整理、加工計算可以得到統計指標的具體數值,用來說明總體現象的實際數量狀況及其發展變化的情況。從不包括數值的統計指標到包括數值的統計指標,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統計工作的過程。
完整的統計指標包括四項內容:
'1、'指標名稱,說明所反映現象數量特征的性質和內容。
'2、'統計的時間界限和空間範圍。
'3、'計量單位。
'4、'指標的數值。
例如,中國1983年全國鋼產量4002萬噸,就是一個完整的統計指標。統計學中的統計指標,一般是泛指社會經濟現象某種數量特征,即沒有具體規定其時、空界限和沒有數值的統計指標名稱(如“鋼產量”)。
1、數量性
數量性即所有的統計指標都是可以用數值來表現的。這是統計指標最基本的特點。統計指標所反映的就是客觀現象的數量特征,這種數量特征,是統計指標存在的形式,沒有數量特征的統計指標是不存在的。正因為統計指標具有數量性的特點,它才能對客觀總體進行量的描述,才使統計研究運用數學方法和現代計算技術成為可能。
2、綜合性
這是指統計指標既是同質總體大量個別單位的總計,又是大量個別單位標誌差異的綜合,是許多個體現象數量綜合的結果。例如,某人的年齡,某人的存款額不能叫做統計指標,一些人的平均年齡,一些人的儲蓄總額,人均儲蓄才叫做統計指標。統計指標的形成都必須經過從個體到總體的過程,它是通過個別單位數量差異的抽象化來體現總體綜合數量的特點的。
3、具體性
統計指標的具體性有兩個方面的涵義:一是統計指標不是抽象的概念和數字,而是一定的具體的社會經濟現象的量的反映,是在質的基礎上的量的集合。這一點使社會經濟統計和數理統計、數學相區別。二是統計指標說明的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實,它反映了社會經濟現象在具體地點、時間和條件下的數量變化。這一點又和計劃指標相區別。統計指標反映的是過去的事實和根據這些事實綜合計算出來的實際數量,而計劃指標則說明未來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1)數量指標——說明總體外延規模的統計指標。例如,人口數、企業數、工資總額、商品銷售額等等。數量指標所反映的是總體的絕對數量,具有實物的或貨幣的計量單位,其數值的大小,隨著總體範圍的變化而變化,它是認識總體現象的基礎指標。
2)質量指標——說明總體內部數量關係和總體單位水平的統計指標。例如,人口的年齡構成、性比例、農業—一輕工業——重工業比例、平均單產、平均工資等等。它通常是用相對數和平均數的形式表現的,其數值的大小與範圍的變化沒有直接關係。
2、按其作用和表現形式的不同,可分為總量指標、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
3、統計指標按管理功能作用不同,可分為描述指標、評價指標和預警指標。
1)描述指標主要是反映社會經濟運行的狀況、過程和結果,提供對社會經濟總體現象的基本認識,是統計信息的主體。例如,反映社會經濟條件的土地面積指標、自然資源擁有量指標、社會財富指標、勞動資源指標、科技力量指標,反映生產經營過程和結果的國民生產總值指標、工農業總產值指標、國民收入指標、固定資產指標、流動資金指標、利潤指標,反映社會物質文化的娛樂設施指標、醫療床位數指標等等。
2)評價指標是用於對社會經濟運行的結果進行比較、評估和考核,以檢查工作質量或其他定額指標的結合使用。包括國民經濟評價指標和企業經濟活動評價指標。
3)預警指標一般是用於對巨集觀經濟運行進行監測,對國民經濟運行中即將發生的失衡、失控等進行預報、警示。通常選擇國民經濟運行中的關鍵性、敏感性經濟現象,建立相應的監測指標體系。
例如,針對經濟增長、經濟周期波動、失業、通貨膨脹等,可以建立國民生產總值與國民收入增長率、社會消費率、積累率、失業率、物價水平、匯率、利率等預警指標。
由於現象的複雜多樣性,各種現象之間相互聯繫的性質,只用個別統計指標來反映是不夠的,需要採用指標體系來進行描述。統計指標體系就是各種相互聯繫的統計指標所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用來說明所研究現象各個方面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的關係。統計指標體系因各種現象本身聯繫的多樣性和統計研究的目的不同而分為不同的類別。
根據所研究問題的範圍大小,可以建立巨集觀統計指標體系和微觀統計指標體系。巨集觀統計指標體系就是反映整個現象大範圍的統計指標體系。如:反映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指標體系。微觀統計指標體系就是反映現象較小範圍的統計指標體系。如反映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統計指標體系。介於這兩者之間的可以稱為中觀統計指標體系。如:反映各地區或各部門的統計指標體系。
根據所反映現象的範圍內容不同,統計指標體系可以分為綜合性統計指標體系和專題性統計指標體系。綜合性統計指標體系是較全面地反映總系統及其各個子系統的綜合情況的統計指標體系。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專題性統計指標體系則是反映某一個方面或問題的統計指標體系。如:經濟效益指標體系就是專題性統計指標體系。
統計指標體系也可以指若幹個統計指標之間的聯繫表現為一個方程關係。例如,工資總額=平均工資×職工人數;商品銷售額=商品銷售量×商品銷售價格;等等。統計指標體系對於統計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一個設計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可以描述現象的全貌和發展的全過程,分析和研究現象總體存在的矛盾以及各種因素對現象總體變動結果的方向和程度,也可以對未來的指標進行計算和預測,對未來現象發展變化的趨勢進行預測。
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標誌是說明總體單位特征的,指標是說明總體特征的。例如,一個工人的工資是數量標誌,全體工人的工資總額是統計指標。
2、標誌有用文字表示的品質標誌和用數值表示的數量標誌,指標則都是用數值表示的,沒有不能用數值表示的指標。
它們的主要聯繫是:
1、統計指標的數值多是由總體單位的數量標誌值綜合彙總而來的。例如工資總額是各個職工的工資之和,工業總產值是各個工業企業的工業總產值之和。由於指標與標誌的這種綜合彙總關係,有些統計指標的名稱與標誌是一樣的,如上例中的工業總產值。
2、標誌與指標之間存在著變換關係。如果由於統計研究目的的變化,原來的統計總體變成總體單位了,則相對應的統計指標也就變成了數量標誌。反過來,如果原來的總體單位變成總體了,則相對應的數量標誌也就變成了統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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