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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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
- 1、國務院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還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調查總隊,在所有地市和887個設立了調查隊。這些機構,屬於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由國家統計局實行垂直管理。
- 2、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
目前,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立了統計局,地市級和縣級政府絕大部分設立了獨立的統計機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 3、鄉鎮政府設置的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
鄉鎮統計機構和人員是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延伸。有條件的地方,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地方,應該設立統計機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鄉鎮統計員和鄉鎮統計信息網路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村的統計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其在統計業務上受鄉鎮統計員的領導。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職責[1]
- 一、國家統計局的職責
國家統計局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和計劃,制定統計工作規章,制訂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和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健全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
3、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組織、協調全國社會經濟抽樣調查;
4、根據國家制定政策、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5、審查國務院各部門編製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國務院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6、檢查、審定、管理、公佈、出版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佈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7、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
8、組織指導全國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書刊出版工作;
9、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國際交流。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佈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
-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2、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韻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3、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製定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4、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佈、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發佈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發佈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6、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幹部和鄉、鎮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 三、鄉、鎮統計機構的職責
鄉、鎮統計機構執行鄉、鎮綜合統計的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鄉、鎮的基本統計資料;
3、組織指導本鄉、鎮各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農村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健全本鄉、鎮的統計台賬制度和統計檔案制度,組織鄉、鎮以下的統計業務工作。
- ↑ 馬永雙,郭凱峰.經濟法[M].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