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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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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統計監督

  統計監督是指在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併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情況、趨勢等進行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統計監督是對統計信息和咨詢職能的進一步拓展。

統計監督的特殊性和功用[1]

  統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每一個統計數據無不代表一定的階級,階層或社會集團利益的。從事實的真偽來判斷其價值的取捨。事實就是統計數字之源,事實在先,統計在後。

  因此,我們特別要努力做到實事求是,事實是否有源有據,數據是否確鑿可靠,這是正確處理事實與數據的關鍵.統計數據是歷史的記載。我們既要對今天的事實負責,也要對明天的歷史負責。可見,統計監督是何等的重要。

  統計監督不僅有其自身的監督職能,還有為其監督提供監督依據的功能。沒有統計計算是不可能的。統計是實現其它各種監督的基礎。其它監督是建立在統計數據的基礎上來有效地實現它們各自的監督。統計監督具有下列的特殊性和功用:

  (一)具有全面性、普遍性。統計所反映的事物是社會的。從經濟結構上看.不僅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兩種公有制經濟主體成份,還包括私有制、合資、個體等各種經濟成份在內。從生產關係上看,既要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方面的情況,又要包括產品的分配和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處地位和相互關係。從範圍上看,不僅包括農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飲服務業等物質生產部門,而且還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技等非物質生產部門。我們的監督是普遍的社會現象。從生產經營開始,到消費流通、分配、積累。

  (二)具有巨集觀調控的作用。會計審計銀行等監督是在經濟活動中通過財務收支進行帳務處理所實行的一個層次的監督。而統計則以生產經營活動的數據為依據,以會計業務等核算為依據條件而開展的深層次的綜合性的監督,中著服於巨集觀調控,微觀審查的監督。

  (三)作為一個綜合經濟監督的統計部門。既要研究物質生產部門生產力的發展,又要研究非物質生產部門事業的發展;既要研究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又要研究社會效益。只有全面的研究,才能揭示管理中特別是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找出挖掘潛力的途徑,以達到促進生產、改善管理、增加社會經濟效益的目的。

  (四)具有獨特的統計方法,占有全面的系統統計數據。

  目前統計在收集和整理的統計資料中,只有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才能把握住最典型的事,具有完備的調查所證實的情況。統計要對各種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相關分析,通過一系列的比較,從中可以看出成績,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建議,監督社會經濟的運行全貌。

  總之,統計監督在範圍上具有廣泛性;在具體內容上具有普遍性、全面性;在形式上具有多樣性;在時間順序上具有連續性;在方法上具有科學性。

統計監督職能的合理定位[2]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我們重新審視統計監督這項重要職能,認清濫用監督職能的危害,合理定位統計監督職能,對於統計整體職能的有效發揮,統計工作更好的為社會服務將有重要意義。

  談到統計監督職能一般有兩方面理解:一是統計執法監督,二是統計監督。統計監督的視角是:巨集觀總體;作用是:檢查、監測和預警;地位是: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環。但是,高度概括的統計法律法規缺乏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對統計監督職能的嚴格限定,也沒有指出統計監督與國家監督體系中的其他監督在實施上的明確界限,使得在統計監督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定位不准的誤區。

  濫用統計監督危害大

  對統計監督的範圍、對象,有關法規沒有明確的界定,因而,也就出現了對統計監督職能的多種理解和執行標準。事實上,有許多的地區和部門存在著濫用統計監督職能的現象,對巨集觀統計工作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概括起來主要是以下兩方面:

  ——監督調查對象的個別行為,導致基礎數據不准確

  目前,有很多地方統計部門和統計調查人員,把統計監督職能作為提高統計自身的地位、膩得社會的承認的一項重要工具,因此,對監督的範圍盲目擴大,對於調查對象的個體數據進行深入挖掘,從而監督其是否有偷稅漏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取得收益等不正當經濟社會行為,進而通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懲處。這樣做看似維護了社會正義,但卻要付出更高的社會成本,因為每當我們依靠統計數據糾正或懲辦一個不法經濟行為,那麼為了逃避懲辦,就會有更多的不法者選擇向統計部門或人員隱瞞真實數據,甚至這種隱瞞的風氣會蔓延到那些本來誠實守法的調查對象那裡。這就成為了統計調查人員人戶調查難、人店調查難,統計基礎數據不真實的一個重要原因。

  調查對象不如實填報調查數據,固然有其法律意識淡薄以及有關部門監管不力,懲處不嚴的原因。但其根源在於一個統計“倫理”問題:統計資料的獲得,必須得到被調查對象的信賴,得到他們的配合。將調查對象的個體社會經濟行為置於統計監督之下,把統計數據用於非統計的其他目的,就是對於調查對象的背叛,甚至形成欺詐。調查對象將會因為統計部門的失信而產生疑慮、心存戒心,拒絕配合。

  當瞞報數據演變成居民“自我保護”一種習慣時,如果不對統計監督職能的濫用現象加以糾正,基礎數據的可靠性仍然難以提升。

  關於調查對象個體數據背後的行為,無論其正當與否,只要是國民經濟中已經實際發生的行為,其總和勢必對國民經濟的整體有影響,統計工作就有義務把這些數據納入巨集觀數據當中,為國家巨集觀經濟決策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客觀的反映國民經濟的真實運行狀況是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監督官員的行政能力,導致數據造假

  用統計指標來衡量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發展速度,這是科學的,是統計整體職能的一個重要體現。目前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各級政府的行政能力都與其發展經濟的成效掛鉤,這也是合理的。但是,把這兩者放在一起看,這就形成了統計衡量經濟,經濟衡量政績,跳過經濟這一中間環節,就不難得出統計衡量政績,這似乎就有欠妥之處了。僅就統計工作而言,既然統計數據被賦予瞭如此奇效,就難免會有一些官員為了粉飾自己的政績利用職權干預統計工作,虛報瞞報統計數據,在統計方法上弄虛作假。

  這種社會現象的產生,並不完全是統計執法監督不嚴,統計部門缺乏獨立性造成的,其根源在於把地方政府和官員的行政能力納人統計監督的範圍內,形成了一種“數字出官”、“數據罷官”的錯誤激勵,儘管通過加強統計部門的獨立性,可以提高他人干擾統計工作的成本,但並不能消除這種錯誤激勵,為了功名利祿就算有再嚴格的執法監督措施,也難免有人會艇而走險。只有把統計監督職能從各級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中剝離出來,才能從根本上保證上一級政府能夠看到更為真實的統計數據信息。

  統計指標的科學運用為我們對經濟發展狀況的比較提供了客觀的標準。但是統計指標也有自身的局限,在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程度的系統性和非系統性誤差;不同的核算方法或口徑會使統計指標差別很大;自然災害、國際風雲變換等來自多方面不可抗因素會使其產生劇烈波動。而且,諸如國內生產總值(GDP)這樣相對綜合的統計指標,也欠缺在社會的公正公平、人民的精神面貌、自然環境與資源的保護、經濟發展的潛能等方面的衡量能力。在廣泛的社會經濟生活領域,統計指標所表達的信息是有限的,統計監督政績是低效率的,但其負面影響卻是很顯著的,所以統計監督應該在這方面“有所不為”。

  統計監督職能的合理定位

  在強調統計監督的特色與優勢的同時,我們應該註意到統計監督工作自身的局限,在實踐中與國家其他社會監督工作的界限與區別。如上文所述,統計監督職能如果實施不當,不僅統計自身目標難以完成,也會給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不利影響。這就涉及到了統計監督職能的定位阿題。合理定位統計監督職能,是統計工作的自我完善,其核心在於發揮統計監督職能的優勢,規避統計監督職能的短處,使其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對此提出以下兩方面建議:

  一是集中監督巨集觀總體。這是統計總體性原則的體現,也是在監督對象上統計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區別。微觀個體行為的監督不是統計監督的長處,在個體監督領域,紀檢、公安、工商、稅務、審計、衛生等部門都比統計部門更擅長,也更有效,統計監督在這一領域涉足,不僅僅是事倍功半,甚至是適得其反。統計監督的優勢在巨集觀,社會經濟統計本身就是對社會經濟現象總體的數量方面的認識,統計部門彙集了社會經濟各個領域集中起來的大量數據資料,為其能夠從巨集觀上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的運行狀態實行全面、系統的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因此,應該嚴禁統計監督在微觀個體領域實施,集中精力搞好巨集觀統計監督。

  二是間接發揮監督效力。監督工作不僅要發現問題,更重要的是糾正錯誤、解決問題,這就是監督效力的發揮。在國家社會經濟監督體系中,各種監督方式不僅在對象上、範圍上有區別,而且在解決問題的方式上也有自身特點,比如,法律監督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監督,要求違法必究;輿論監督就是一種針對性的社會監督,要求針貶時弊。而統計監督卻應該是一種間接解決問題的監督,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我們可能監測到一些經濟、社會運行不良的狀況,但要糾正這些向題,並不是責成有關部門直接行政干預,而是應該通過國家或地區編製發展規劃、改善巨集觀調控、完善政策法規來間接地作用於社會。事實證明,任何利用統計監督的結果直接進行行政干預的做法,非但不會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會使統計工作喪失自身的獨立性。

統計監督的強化措施[3]

  統計監督在實際工作中,一張報表填寫的質量,一項分析報告的水平,對檢驗統計工作的開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統計工作並不是以完成報表而言,也不是以搞好分析結束,我認為最根本的落腳點體現在統計監督上。只有進行統計監督,才可看出統計工作的成績與不足,才可驗證哪些是實事求是的成果,哪些是人為造成的損失等等。統計監督並不是象有些人認為的那樣—可有可無,而是必須強化的一種職’能。它在整個統計工作中,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統計監督的目的就是維護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及時性。準確、及時的統計數據是統計工作的生命。弄虛作假,以權定數,以言代法,欺下瞞上,勢必產生誤導和嚴重後果。強化統計監督是保證統計數據準確可靠的重要環節。

  “統計監督的內容一類是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準確地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過程的結果。有喜報喜,有憂報優,揭露矛盾,提出對策;一類是對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行為進行監督,特別是對那些嚴重違法亂紀給黨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違法行為,束之以紀,繩之以法,只有從這兩方面開展統計監督工作,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統計監督”。

  反思我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生產速度過快,基本建設過熱,通貨膨脹和流通領域出現的混亂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統計信息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統計監督實施不力,以致造成巨集觀調控失衡。而監督不足也有直接的關係。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統計監督。做到:

  第一,各級領導要充分重視統計工作,這樣統計監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統計工作才能充滿生機和活力,監督職能才能充分發揮。強化統計監督意識,統計監督是統計的基本職能,要在統計人員中增強監督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思想保證。健全機構、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與統計監督相適應併發揮最大效能的監督機構、形成強有力的監督系統,進行統一管理。根據《統計法》及其細則的規定,健全統計檢查機構,成立統計督查隊,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統計監督工作,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組織保證。

  第二,健全規章制度,使統計工作制度化、程式化,這就需要有一套系統完整、科學、可行的制度作保證,確立並實施統計監督的定性與量化標準和考核制度,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制度保證。加強統計法規宣傳,加大執法力度,使統計工作步人法治軌道。以《統計法》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才能保證統計監督機制的正常運行,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法規保證。

  第三,改革報表制度,採用多種調查方法,搞好統計分析,透過一系列數字,預測未來,辯明是非,為領導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提供翔實有力的依據。進行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的改革,採用多種調查手段,主要是抽樣調查,這樣有利於實行統計監督,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目的保證。在基層大力推廣微機電腦,實現統計計算手段的現代化,逐步形成電腦網路群、建立統計信息資料資料庫等等。通過靈敏的信息,可以發揮統計監督的作用,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手段保證。

  第四,開展統計教育,加強自身建設,使之與新的經濟體制相適應,通過各種方式培訓統計幹部,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使之與國際接軌,這是強化統計監督的基礎保證。

  綜上所述,強化統計監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確保朱銘基總理對統計工作提出的“快、精、準。”這是我們統計工作者的職責,也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的施行,賦予了統計執法人員依法維護統計數據真實的權力,顯示了我省領導和社會各界對統計工作的重視和堅決反對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決心。在此基礎上我們要大力宣傳《條例》,這是發揮統計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根本保證。

參考文獻

  1. 安書琴.對實行統計監督工作的幾點思考.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7期
  2. 李江.論統計監督職能的合理定位.統計與決策2006年23期
  3. 張曉波.談強化統計監督.黑龍江省林業設計研究院.林業科技情報200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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