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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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制度(Statistic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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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統計制度[1]
統計制度是規範統計活動和統計資料的一整套法律、法規、辦法、措施和管理模式等。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統計制度都是不同的。比如,聯合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就是一種規範各會員國統計活動和統計資料的統計制度。美國沒有專門的國家統計局,其統計資料分別由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搜集和公佈,比如有關經濟方面的資料由美國商業部提供,勞動工資方面的資料由美國勞工部負責搜集和公佈等,這種管理體制和中國不同。
1、統計管理體制
統計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組織管理政府統計工作的體系和制度,表現為國家對政府統計組織與管理結構中各層次、各部分之間隸屬關係、職責範圍、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問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規定。
統計管理體制從橫向觀察中央各部門之間的統計分工可分為集中型和分散型兩種。從縱向觀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統計關係,可分為高度集中,垂直領導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型、彼此獨立,相互協作型三種。
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央財經委員會計劃局內設立了統計處,負責規劃全國的財經統計工作。1952年,我國成立國家統計局,領導全國的統計工作。從那時起,國家建立了由國家統計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市、縣、區統計局等組成的政府綜合統計系統和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及大中型企業內設立的專業統計機構,它們共同承擔著國民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其突出特點是,各級統計部門受上級統計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這就基本上保證了各級政府管理決策及社會各方面對統計資料的需求。目前,我國所有的官方統計數據一律由政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搜集,由各級政府統計局公佈,較好地保證了各種統計數據的權威性和協調統一。[1]
2、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是狹義的統計制度,僅指統計調查階段所應遵守的技術規範。
新中國的統計調查制度是從1950年開始的。1950年3月在中財委統計總處的領導下,進行了第一次全國工業普查,此後,全國各種統計調查報表制度先後建立起來,而且多是定期報表,如《工業統計報表制度》、《運輸郵電統計報表制度》、《物資統計報表制度》、《基本建設統計報表制度》、《貿易統計報表制度》、《農業統計報表制度》、《勞動統計報表制度》、《文教衛生統計報表制度》和各項專門調查等。[1]
在新中國統計調查的歷史上,曾出現過一些問題,20世紀50年代初期濫發統計報表就是其中的一例。據統計,那時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共印發各種統計表格34,993種。20世紀80年代以後,人們開始思考統計制度的改革問題,從統計隊伍來說,政府統計部門重新組建了農調隊,成立了城調隊,20世紀90年代又成立了企調隊。從調查方法制度上來講,過去實行的全面統計報表制度,已不能滿足經濟改革開放對統計的要求,必需進行改革。以定期普查和抽樣調查為主、多種調查方法相結合,是我國現行的統計調查體系的基本特征。調查方法制度是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而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除了政府統計系統的調查以外,非政府統計部門組織的各種市場調查業務,在各類市場調查公司的運作下,正逐步興旺起來。可以預期,我國的民間統計機構和統計業務將會有更大的發展,成為政府統計的重要補充,同時,各類市場調查機構在行業自律的基礎上,也須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1]
3、統計法制[1]
統計法制是保證統計工作依法進行,保證統計資料及時、客觀、真實地反映社會經濟現實的必要手段。
中國第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統計文件是1950年東北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東北統計報告暫行規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命令的形式公佈了《關於充實統計機構,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它為在全國有組織、有領導地建立統一的、系統的、科學的統計工作鋪平了道路,並對以後的統計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954年,在治理濫發統計表的基礎上,頒發了《關於制定及審批調查統計報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調查統計報表制訂送審的幾項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統計報表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要求在領導上、業務上、組織上加強統計工作,同一切虛報、瞞報統計數字的違法行為作鬥爭。1963年3月國務院發佈了《統計工作試行條例》,這是新中國的第一個統計法規,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1983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正式公佈,並於198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我國統計史上第一部正式法規,該法規的頒佈,標志著我國統計工作真正開始走上法制軌道。
現在許多地方政府也已制定了統計法規性的條例,如《河南省統計工作管理條例》等,使得統計工作的法制管理真正切實可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統計業務越來越多,統計工作涉及的方面越來越廣,統計主體也由“一元”發展成“多元”。在這個過程中,將會不斷有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出現,因此,統計法制建設也必須得到不斷的加強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