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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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Social Security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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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強制征收,用於抵禦勞動風險的一項基金。籌集對象包括政府、集體和個人。
社會保險基金一般有4個來源:
一是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是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是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不同社會保險項目的資金來源渠道不完全相同。絕大多數國家的財政都對社會保險基金承擔責任,有的是直接撥付,有的是彌補缺口。從分項目來看,多數國家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是由政府、雇主、雇員共同承擔的。失業保險費多由雇主負擔,國家給予補貼,雇員有繳費的,也有不繳費的。工傷保險費多數由政府和雇主負擔,雇員不繳費。
1、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規定的特殊性。社會保險基金為了保值增值進行投資時,對於投資方向、模式結構、區域等,國家往往在政策或法律上作出特殊限制性規定。
2、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以社會效益為前提,損環社會公眾利益的投資項目,即使其投資收益比較高,社會保險基金也不能予以投資。只有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或與社會發展、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投資項目,社會保險基金才能考慮進行投資。
3、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免徵所得稅。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收益不直接用於分配,而是再轉併到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實力,也減輕國家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費用負擔。
社會保險基金採取統籌方式。所謂統籌,就是在社會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劃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統籌範圍表明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從四個角度衡量:
(1)企業或用人單位。是全部企業,還是部分企業納入統籌範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主要是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目前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
(2)勞動者範圍。是全部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納入統籌範圍,與投保企業相對應,我國納入社會統籌範圍的勞動者也在逐步擴大,由原來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和擴大到所有工資收入者;
(3)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一般而言,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基本險種,也是現代企業員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國都強制性的實行社會統籌。保險項目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繳費能力有所不同。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企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相對寬泛,保障水平相對高,反之,則只能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範圍,即在哪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統籌。例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目前在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省一級的社會統籌。
按照統籌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用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例如在我國目前,由財政撥款的單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負擔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由國家承擔;非財政撥款的企業,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般企業承擔大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規定。
(1)現收現付式,又稱統籌分攤式或年度評估式。先對近期(1年或幾年)社會保險基金需求量進行預測,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將基金按比例分攤給企業和勞動者。按照這種方式,所籌集的基金與同期的保險金支出基本平衡;
(2)半積累式,又稱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是指在現收現付式的基礎上,按收大於支,略有節餘的原則,按比例征收企業的投保費用。其收大於支的部分基金用於轉投經營,用於保值和增值。這是目前採用較多的一種籌資方式;
(3)完全積累式,又稱全基金式。是指對被保險群體的生命過程和勞動風險及其影響因素進行遠期預測,在此基礎上計算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需保險金開支總和,然後按一定比率分攤到就業期的每一個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繳納保險費,同時將積累的保險基金有計劃的轉投經營,使其保值增值。
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
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緻的瞭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資產財務狀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中開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具體問題而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瞭解基金管理的狀況、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和糾正措施。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然;密切監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掌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必要性[1]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衝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近年來,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近期,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範、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目前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重點[1]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範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製的、經規定程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製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製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准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征收。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征收範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徵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徵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徵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迴圈”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範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範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製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範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餘,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製、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