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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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UDIT)
官方網站網址:http://aud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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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 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8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按照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集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三)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集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覆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履行職責,審計署設置了下列機構:
14個職能司(廳):辦公廳、 法制司、 財政審計司、 金融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 經貿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社會保障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 外事司、 人事教育司、 直屬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7個直屬事業單位:電腦技術中心、 機關服務局、 審計科研所、 幹部培訓中心、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中國審計報社、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25個派出審計局:外交外事審計局、 發展計劃審計局、 經濟審計一局、 經濟審計二局、 貿易審計局、 國防工業審計局、 教育審計局、 科學技術審計局、政法審計局、 民族宗教審計局、 監察人事審計局、 資源環保審計局、 社會保障審計局、 建設建材審計局、 交通運輸審計局、 信息郵政審計局、 農林水審計局、 文化體育審計局、 衛生藥品審計局、 海關審計局、 經濟執法審計局、 新聞通訊審計局、 旅游僑務審計局、 科學工程審計局、 地震氣象審計局。
18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南京特派員辦事處、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昆明特派員辦事處、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深圳特派員辦事處、長春特派員辦事處、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主管《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