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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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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职工工资总额)

工資總額(Total wages)

目錄

什麼是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組成

  1.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內容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時工資指根據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工資等級工作時間計算並支付的勞動報酬

  計件工資指根據工作計件單價和每人(或班組)完成的合格品產量計算並支付的勞動報酬。

  獎金指根據規定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津貼和補貼指根據規定,為補償職工特殊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指根據職工的延長的勞動時間而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不應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1)由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

  (2)有關勞動保險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5)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利利息

  (7)計劃生育補貼、交通補貼、旅差費補貼;

  (8)發給個人的其他勞動報酬,如講課費、稿費、其他專門工作報酬等等。

工資總額的計算與統計[1]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1]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1.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佈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費、醫療衛生費和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政法司(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會計核算,有利於編製、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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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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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3.33.* 在 2009年5月11日 08:51 發表

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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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06.140.* 在 2009年10月27日 18:51 發表

回複評論
124.126.131.* 在 2011年3月4日 23:32 發表

要扣除代扣代繳的保險 和公積金麽?

回複評論
李琳禹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11月22日 17:30 發表

工資總額的組成 這部分好像不是吧 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以及社保、福利都應該計算在工資總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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