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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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工資是指依法或按協議在非正常情況下, 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提供了勞動, 履行了國家和社會義務等, 用人單位應依法或依協議的規定支付工資。
特殊情況下工資的種類及支付[1]
- (一) 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 ( 1 )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 2) 當選代表出席鄉(鎮) 、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4) 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 5) 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 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 (二) 加班加點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者加班加點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 (三) 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工資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 (四) 停工期間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1957 年7 月, 國務院《關於企業工人、職員停工津貼的暫行規定》中規定: 職工因本身過失造成的停工, 不發給過失者津貼。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的停工, 一般按本人保障工資的75% 發給停工津貼; 試用新機器、新工具, 試用先進經驗及合理化建議期間, 非職工本人過失造成的停工, 按照本人標準工資100%發給停工津貼; 停工期間的地區津貼、野外津貼、生活補貼均按停工津貼發給。
- (五) 企業依法破產時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 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 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 首先支付欠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 ↑ 工會主席法律顧問 第二編 工會主席與相關法律關係 第七章 工資.李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