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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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即至少有一次連續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
休息日的有關規定[1]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以前,大多數職工實行的是6日工作周,即每工作6天休息1天。《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增加了4小時,即從原先的工作6天、休息1天改為工作5天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這樣,職工可隔一個星期,享有一個連續兩天的休息日,依此迴圈,不受月份、年份限制。《<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對休息日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因工作需要,個別部門、單位不能執行上述統一規定,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行需要輪班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並報各級人事部門備案。
一般情況下,星期日和星期六(每隔一周)為公休假日。由於生產或工作需要(例如為居民服務的電報、電話、電視等業務),或者由於供電、供水的原因,以及為了減少交通的擁擠及能源供應的緊張,勞動者不能在星期日休息的,用人單位應安排其在一周內的其他日子休息。凡因工作情況特殊,休息日必須輪流工作時,應給予相等時間的補休。定時或不定時工作日的職工,在休息日值班時,應在一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所以勞動部規定“企業根據所在地的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施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靈活安排周休息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關於實施國務院規定的通知中也規定:“企業應根據全市水、電、煤氣供應的綜合平衡的要求,妥善安排周休息日,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組織和監督。”
特殊行業實行縮短工作周,其休息日有特殊規定。《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如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的“三工一休”制度,紡織行業實行的“四班三運轉”制度,每個職工在8天內可以休息2天。
- ↑ 黎建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