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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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日又稱無定時工作日,是指無固定時數限制的工作日。它主要適用於一些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條件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
不定時工作日的適用對象[1]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的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應該履行審批手續。根據《審批辦法》的規定,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勞動性質部門批准;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核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核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取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其工作日長度超過標準工作日的,不算作延長工作時間,也不給予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 ↑ 吳曉巍.勞動保險概論[M].遼寧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