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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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不以標準工時制度確定的工作制度,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應註意適用對象: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由此可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適用對象,企業不得對員工隨意適用。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必須報勞動部門審批。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採取的一種工時制。根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半年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或職責範圍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