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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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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工時制度[1]

  工時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等形式,對職工在一定時間(如l天、l周、1月)內的勞動時間工作時間所作的有關規定的總稱。《勞動法》第36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這是我國勞動基本法對現行工時制度的概括性規定和我國目前行之有效的工作時間法規。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現行工時制度主要包括:標準工時制縮短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延長工時制綜合工時制

工時制度的種類[2]

  根據法律規定,中國的工時制度可以分為六種,即標準工時制度縮短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計件工時制度延長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度,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用人單位在沒有特殊需要的情況下都應該執行標準工作時間。目前我國實行的標準工作時間是: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其中,勞動者在一晝夜內工作8小時,稱為“標準工作日”;勞動者在一周內工作40小時,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稱為“標準工作周”。

  (2)縮短工時制度

  縮短工時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也就是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少於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少於40小時。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我國批准實行縮短工時制的特殊條件和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從事夜班工作。夜班工作是指勞動者在當日晚上10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間從事工作。從事夜班工作的職工,其工作時間比標準日工作時間減少1小時,即每日工作7小時。同時,對於從事夜班工作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發給夜班津貼。

  ②女職工哺乳不滿1周歲的嬰兒。根據國務院1988年7月21日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依法不得減少她們的工作報酬。

  ③特殊勞動崗位。從事礦山井下作業、高山作業、嚴重有毒有害作業、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等崗位的職工,其每日工作時間應少於8小時。例如,化工行業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作,根據生產的特點和條件分別實行“三工一休”制、每日工作6小時或7小時的工作制和“定期輪流脫離接觸”的工時制度;煤礦井下作業實行四班6小時工作制度等。

  ④女工懷孕。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不定時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時制度,是指在特殊的工作職責工作條件下實行的無固定日工作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時間指職工每日工作時間沒有固定的時數,但法律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也就是法律對職工總的工作時數有最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不得突破。

  根據1994年勞動部頒佈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企業的下列人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①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②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③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依法經審批後實行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採用此種工時制的勞動者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實行這種工時制的工作一般是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工作,其性質決定了不方便以每日工作的時數來計算工作時間。

  根據《審批辦法》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職工:①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②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③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例如,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鄉鎮企業的職工以及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5)計件工時制度

  計件工時制度,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制度。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組織方式和生產技術條件下,在正常情況下,絕大多數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合格產品數量。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7條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該按照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所謂合理,就是指對勞動者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一般勞動者在每日8小時或平均每周40小時之內能夠完成的工作數額,不能把勞動定額確定過高。實行計件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必須完成勞動定額,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扣減其工資收入

  (6)延長工時制度

  延長工時制度,是指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延長工時即加班加點的時間。加班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的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

  ①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由於延長勞動時間直接涉及勞動者的休息權,我國法律對在一般條件下延長勞動時間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另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解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當。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以上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標準。由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明顯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在非必要的情況下,不會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進而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無形中是一種限制。

  ②允許延長工作時間

  1995年3月25日勞動部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進一步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6條規定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月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參考文獻

  1. 陳黎明.經理人必備 法律知識.兵器工業出版社,2000年.
  2. 曹勝亮,劉金.經濟法.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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