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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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制(Standard working hours system)
標準工時制也稱為標準工作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的時間的制度,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是標準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因此標準工時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各國勞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標準工時制是我國普遍適用的一項職工工作時間制度,1995年3月25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要求:中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職工,都應該適用這種工時制。如果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後,才能實行其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中的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準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
這一制度與勞動法的規定有些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顯然在這裡每周工作時間的上限多了四個小時。如何看待這多出來的四小時呢?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但是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雖然這在四個小時內用人單位不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這隻能作為特殊或偶然的情況對待,用人單位不應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如果這樣做了,勞動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的標準執行。
現在普遍的六天工作制到底是算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