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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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補貼是指為幫助一部分職工上下班路遠的職工,減輕交通費支出,而建立的費用補貼制度。
- 城市公共交通日益成為城市居民的基本必需品,需要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 城市交通的良性發展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內容;
- 公共交通能夠引領城市發展。
1978年2月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頒發了《關於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的通知》,對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作了統一規定。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實行的範圍是: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不包括農業人口和市屬縣城關非農業人口);個別人口不滿50萬的主要工礦區,如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實行時,需報經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現勞動保障部)同意。補貼的對象為家距工作地點四里以上,必須乘坐公車、電車、地鐵或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職工。補貼的標準為,上下乘坐公車、電車、地鐵的職工,原則上由本人負擔一部分,其餘部分由工作單位給予補貼。這項補貼費企業單位由企業管理費中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中支付,國家機關由行政經費中支出。
2016年2月,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意見》要求,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範圍、標準或額度,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範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
2016年8月11日,人社部發佈了《關於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工作的意見》,明確輸出地要對跨省務工的貧困勞動力給予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