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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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捐贈(Social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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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出於愛心,自願無償地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單位、某個群體或個人捐贈財產進行救助的活動。
目前,社會捐贈不僅被列為民政部門的一項日常性工作,而且也是街道、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工作的重要內容,並逐步擴展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學校、人民解放軍、武警官兵和熱心群眾積極響應的一種奉獻愛心的公益活動。
社會捐贈的法規建設[1]
1999年6月全國人大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捐贈和受贈行為、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優惠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2002年5月民政部發佈《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對救災捐贈行為進行了規範;2004年3月8日國務院公佈《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對基金會的設立變更、組織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民政部制定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了捐助款物管理使用的社會公示制度,自覺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
社會捐贈活動的意義[2]
我國在社會廣泛開展和推崇社會經常性的捐贈或捐助活動,為開發和促進我國農村貧困地區和城市中的貧困戶的扶貧力度,有利於促進我國的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也是維護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現代化發展的成果,加快我國小康生活水平建設,都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的社會捐贈活動,對於災區、農村的貧困地區、城市中的貧困戶來說,物資或資金的捐贈與捐助,不僅可以在生活和物質上感受社會的溫暖和人文關懷,迅速地恢復生產,重建家園,也會在他們的心理上感受到安全和穩定,這一功效比物資方面的幫助更具有實際的意義。
社會的捐贈和捐助,有利於我國曆來弘揚的中華民族扶貧幫困、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優良傳統和美德發揚光大,提高我國的國民素質,促進我國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執行和貫徹我黨一貫堅持的群眾路線和根本的宗旨,讓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共同富裕,促進全國走上社會現代化的發展步伐。
因此,建立和健全經常性的社會捐贈和捐助活動,明確捐贈捐助的政策、責任、深化管理、規範性操作,將經常性的社會捐贈和捐助工作納入災害管理的範疇,將其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法制化,並推動這項工作的深入、持久、健康地發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