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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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employee service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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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按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出來的專門用於職工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福利事業的經費。
- 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
1,職工醫葯費
2,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
是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
3,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4,集體福利的補貼
包括職工浴室、理髮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後的差額的補助,以及未設托兒所的托兒費補助和發給職工的洗理費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補貼、計劃生育補助、住院伙食費等方面的福利費開支。
- 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
1、國家給各單位提供的基本建設投資費用。企業的基本建設投資中,一般都包括了與職工基本生活有關的必要的非生產性建設投資費用;
2、企業設有職工福利基金;
3、以企業的管理費中開支一部分福利費用;
4、從工會經費中開支一部分職工福利費用;
5、職工福利設施本身的收入,例如:職工電影院(場),溜冰場、俱樂部和職工業餘文藝演出、體育競賽等活動的收費,都可以積累一部分用於有計劃地新建、擴建或修建職工集體文化福利設施;
6、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稅後留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作職工福利基金。
- 要點一:取消了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14%計提的要求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對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資總額14%的規定,對於“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提取後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末,如果當年提取的福利費大於支用數的,應予沖回,反之應當補提,同時修訂次年度福利費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費實際發生額據實列支,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中,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應作納稅調整,對於企業原有的福利費餘額,無需進行調整,可繼續使用,在首次執行日後的第一會計期間,發生的福利費支出先將以前年度結餘的應付福利費進行抵扣,直至賬戶餘額清零。
可見,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修訂後的《財務通則》,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這意味著將對企業財務狀況中的流動負債、存貨成本和經營成果中的期間費用等產生一定的影響。
在會計處理上,取消了原來的“應付福利費”一級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核算職工福利費。發生的福利費按照計算對象列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例1: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費如下:直接生產人員為3000元,車間管理人員為500元,辦公室人員為600元,銷售人員為1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3000
製造費用500
管理費用600
銷售費用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5100
- 要點二:明確規範了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
由於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國家與股東之間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來規範職工福利性質費用的開支範圍。
新《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費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此外,對於惠及全部或部分職工的一些福利性費用,如職工旅游費、節日慰問費、職工困難補助等,由於是用於職工個人,所以也是禁止企業承擔的。
這些規定有助於杜絕公款私用、以權謀私的現象,避免因個別人不當行為危及企業、國家和股東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職工收入水平。企業可以通過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的方式,將暗補變為明補。
- 要點三:對非貨幣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規定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應當分情況處理:
1.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確認收入並計算相關稅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用作非貨幣性福利的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將企業擁有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 要點四:規範了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方法
對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可能發生的補償,新準則要求: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1)企業已經制訂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時間。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2:將滿足辭退條件的車間員工的辭退補償費用5萬元作為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50000
當上述職工薪酬以銀行存款或現金實際支付時,沖回預計負債: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請確認,是否正確 “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 ” 國稅函[2009]3號: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