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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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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Business Insurance)

目錄

商業保險的定義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商業保險的特征

  1、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

  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係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

  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商業保險種類

  1、根據投保人的數量分類,可分為個人健康險和團體健康險。

  2、根據投保時間的長短,可以分為短期健康險和長期健康險。投保時間長短還與投保人的數量結合構成團體短期險和團體長期險,同樣與個人結合可構成個人短期險和個人長期險等。

  3、按照保險責任分類

  a)疾病保險疾病保險是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患有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獲得定額補償。

  b)醫療保險醫療保險也稱為醫療費用保險,指對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服務時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

  c)失能保險失能保險也稱為收入損失保險收入保障保險,指因被保險人喪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財產等受到損失的一種保險。

  4、根據損失種類分類根據損失種類分類,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

  5、根據給付方式不同分類

  a)費用型保險。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醫療診治過程中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為依據,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補償其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

  b)津貼型保險(定額給付型保險)。津貼型保險是指不考慮被保險人的實際費用支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標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c)提供服務型產品。在此類產品的提供過程中,保險人直接參与醫療服務體系的管理。保險人根據一定標準來挑選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診所、醫生),並將挑選出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起來,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並有嚴格正式的操作規則以保證服務質量,經常複查醫療服務的使用狀況,被保險人按規定程式找指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治病時可享受經濟上的優惠。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後盾。

  2、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願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係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 其繳納保險費用 , 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

  3、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範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範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

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

  商業保險是現代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大工業社會中的一種經濟活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目的固然在於營利,不過從全社會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社會職能是對減低風險進行組織、管理、計算、研究、賠付和監督的一種服務。由於保險業務直接經營著貨幣資本,所以它又是一種金融服務。

  同時,保險業務涉及眾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經營不當,不能賠付應承擔的保險金,不僅會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出現的損害得不到補償,而且會引發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成立、管理、投資和終止經營等各個方面予以規範,以保障這種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順利進行。長期的保險活動實踐也要求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應當實行專業經營原則,也就是說商業保險業務只能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特定商業組織進行經營。

  從世界各國保險法律規範來看,專業經營是各國對保險業依法實施監管的一項重要原則,例如日本、德國、南韓和我國臺灣省的保險法或保險業監督法都規定,從事商業保險的主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險公司。上述保險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保險業務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從事保險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我國保險法借鑒國外保險業監督管理的有益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與已實施的公司法相銜接,在本條中明確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這就明確了我國保險業實行專業經營的原則,只有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才具備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主體資格。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就是以商業的原則籌集和運用保險資金,收取保險費,承保風險,建立保險基金,並運用保險資金履行賠付責任,對於作為後備的保險資金,加以合理運用,使保險資金能夠保值增值,以增強償付能力。因此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專業化程度較高,需要有雄厚的資本、精通保險專業知識的經營人才、嚴密的企業組織形式和嚴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備這些條件,就很難擔負起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這也就是說,除這兩種具體形式的保險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企業。組織或團體都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將商業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限定為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並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有利於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切實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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