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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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資產(deferred income tax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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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指對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而對於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某些特殊情況除外。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於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所得稅費用”。例如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導致資產的賬麵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對外銷售了,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如果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而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資本公積。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來計量的,公允價值產升高了,會計上調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並確認的資本公積,因為不影響利潤,所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而應該調整資本公積。
(一)除企業合併以外的交易,若其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如承租方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以及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規定以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的金額計價,對二者之間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若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例如,某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其入賬價值為100萬元,但按照稅法規定,其計稅基礎為120萬元,若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萬元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會使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少20萬元,此時既不是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不符合會計準則中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標準,改變了該資產的初始計量,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二)按稅法規定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若數額較大,且缺乏證據表明企業未來期間將會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稅法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5年,這就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否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要視未來期間是否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可用於抵銷以前年度虧損。只有未來期間稅前利潤抵銷了以前年度虧損後,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才會減少,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而這正好符合資產的定義,即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但若企業未來期間無利潤,繼續虧損,無所得稅可交;或者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於抵銷以前年度虧損,則不能保證這項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資產。
其實,不僅是可結轉以後年度虧損問題,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時,都要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預計將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因為只有當未來轉回期間預計將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大於待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才會使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減少,才會在未來期間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才符合資產的確認原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
根據稅法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產生的所得稅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負債時,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本科目餘額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小於本科目餘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餘額。
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