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基礎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課稅基礎(Tax Base)
目錄 |
課稅基礎又稱稅基,指建立某種稅或一種稅制的經濟基礎或依據。它不同於課稅對象,如商品課稅的課稅對象是商品,但其稅基則是廠家的銷售收入或消費的貨幣支出;也不同於稅源,稅源總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但稅基卻可能是支出。
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有實物量和價值量兩種計量單位。前者如土地的畝數、車輛的輛數、船舶的噸位數等;後者如商品的銷售金額、企業和個人的所得額等。稅基的大小直接影響稅額的多少,在稅率不變情況下,擴大稅基增加稅額,縮小稅基則減小稅額。稅基的計量單位制約稅率形式,稅基為實物量時,一般採用定額稅率,稅基為價值量時,一般採用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稅基以課稅對象的數量為基礎,在沒有扣除規定條件下,稅基等於課稅對象數量;如有扣除規定,稅基則是全部課稅對象數量減去扣除量後的餘額。稅基一般由稅法規定,各個種稅都有其法定稅基。
稅基具體有兩種含義:
一、指某種稅的經濟基礎。
例如,流轉稅的課稅基礎是流轉額,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為所得額,房產稅的課稅基礎為房產等等。選擇稅基是稅制建設上的一個重要問題。選擇的課稅基礎寬,稅源比較豐富,這種稅的課征意義就大,否則,稅源不多,課征意義小;
二、指計算交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計稅依據或計稅標準。
它包括實物量與價值量兩類,前者如現行資源稅中原油的噸數,消費稅中黃酒、啤酒的噸數,汽油、柴油的數量。後者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個人所得額,營業稅中的營業額等。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擴大稅基會增加稅額,縮小稅基會、減少稅額。稅基又制約著稅率的具體形式和使用標準。在稅基為實物量時,稅率多為定額稅率,在稅基為價值量時,稅率多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如果實行累進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大,稅率也不斷提高。有時稅基與徵稅對象數量是一致的,即稅基直接是徵稅對象數量的某種表現形式。如,所得稅稅基及徵稅對象的數量都是所得額。有時兩者又是不一致的,前者只是後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對企業所得徵稅時,徵稅對象數額是全部所得額,稅基則是從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後的餘額。
另外一種比較專業的解釋如下:
稅基是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包括實物量和價值量兩類。前者如土地的畝數、房屋的間數、車船的輛數及噸位數等。後者如商品的銷售收入金額及個人及企業的所得額等。稅基是計稅依據之一。在稅率未變情況下,擴大稅基會增加稅額,縮小稅基會減少稅額。稅基又制約著稅率的具體形式和使用標準。在稅基為實物量時,稅率多為定額稅率。在稅基為價值量時,稅率多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如果實行累進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大,稅率也不斷提高。稅基與徵稅對象數量有聯繫,但也有區別。兩者的聯繫表現為,在許多情況下,稅基直接是徵稅對象數量的某種表現形式,如在對商品徵稅時,稅基是所得額等。兩者的區別表現為,在有的情況下,稅基只是徵稅對象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對企業所得徵稅時,徵稅對象數額是全部所得額,稅基則是從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後的餘額,在對個人所得徵稅時,稅基則是全部所得中超過免徵額的部分。
稅基一般可以劃分為兩個大類:經濟稅基(Economic Tax Base)和非經濟稅基(Non-economic Tax Base)。
經濟稅基是指和個人、企業經濟行為有關的徵稅對象,如對商品、財產、收入以及市場交易等等進行徵稅。對經濟稅基徵稅,勢必會影響人們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決策,改變人們在可以替代的經濟行為之間的選擇,即發生替代效應。例如,對利息收入課征較高的稅,就會影響人們對儲蓄的積極性,改變人們在現在消費與將來消費之間的選擇;對勞動收入課征較高的稅,就會影響人們對勞動、發明和創造的積極性,改變人們在勞動與休閑之間的選擇;對某些商品課征較高的稅,就會引起人們減少對稅重商品的消費,轉而消費可以替代的稅輕商品,從而影響稅重商品的生產與銷售。不難理解,對經濟稅基課稅,一般會導致人們調整經濟行為以儘量減少納稅,所以政府從這種稅基取得的稅收收入會隨著稅基規模的變動而變動。
非經濟稅基是指和人們的經濟行為無關的徵稅對象。最典型的是早期政府對其國民征收的人頭稅,即對所有的成年人每年征收一次總額稅。這種稅是以人的存在作為征收的對象(稅基),而不論納稅人的收入、消費和財產的多少以及進行什麼樣的經濟活動。因而對非經濟稅基徵稅,不會引起人們經濟行為的改變,不會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人們也不可能通過調整經濟行為而減少納稅,即不會發生替代效應。現在,類似古代人頭稅的稅收只有政府在特殊情況下對其國民征收的一次性總額稅。
有重覆,也不是很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