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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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house propert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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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價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又稱房屋稅。
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徵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為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竈稅”、“煙囪稅” 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誌作為確定負擔的標準。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為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對房屋徵稅,我國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間架稅,清朝初期的“市廛輸鈔”、“計檁輸鈔”,清末和民國時期的“房捐”等,都是對房屋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政務院公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統一征收房產稅。同年6月,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併為房地產稅。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佈《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73年簡化稅制,將試行工商稅的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只對有房產的個人、外國僑民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繼續征收城市房地產稅。1984年10月,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和全國改革工商稅制時,確定對企業恢復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同時,鑒於中國城市的土地屬於國有,使用者沒有土地產權的實際情況,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對在中國有房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7日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從1月28日起對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征收房產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1]
- 重慶市政府2011年1月2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重慶作為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從1月28日開始向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重慶市市長黃奇帆表示,重慶主城9區記憶體量增量獨棟別墅、新購高檔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慶購第二套房,將被征收房產稅,其稅率為0.5%-1.2%。[2]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國發〔1986〕90號發佈,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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