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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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urban real estate tax/urban housing and lan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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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徵)等3種稅都屬於財產稅。
城市房地稅是對屬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的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種稅。
中國對房屋土地的課稅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國務院發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中列有房產稅和地產稅1951年8月國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件》,將兩稅合併。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進入80年代以後,隨著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增多,財政部確定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中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由有關部門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1986年10月1日開徵房產稅以後,對房管部門及國內個人改徵房產稅,對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征收範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礦區的房地產。
開徵地區和標準由各省確定。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目前只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屋折餘價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城市房地產稅依房屋折餘價值按年計徵,稅率為1.2%;
城市房地產稅依租金收入按年計徵,稅率為18%。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的地方。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房產坐落的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城市房地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對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的減免,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城市房地產稅按年計徵。
準確計算城市房地產稅,需要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正確掌握計算方法,具體公式如下:
(1)按照標準房價計稅的,年應納稅額=適用單位標準房價×應稅面積× 1.2%;
(2)按照標準房租價計稅的,年應納稅額=適用單位標準房租價×應稅面積×18%。
例:某中外合資企業,使用土地面積15000平方米。自有應稅房產面積2000平方米,經核定平均單位標準房價為150元。計算該企業每年應納的城市房地產稅。解:應納房產稅額=2000×150×1.2% =3600元。
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該企業全年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3600元。
城市房地產稅制中對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稅或免除稅負的一種優待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稅的減稅、免稅規定主要有: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稅三年。
(2)翻建房屋超過新建期50%的,從竣工月份起免稅二年。(以上兩項免稅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3)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從發給房屋產權證之日起,五年免徵房產稅。
(4)其他有特殊情況的房產,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減稅或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