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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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費是依據法定標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按合同規定每年向國家支付的費用。
取得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拍賣、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一次性買斷該塊土地若幹年的使用權;另一種方法是以租賃或按月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這兩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均應按各地地方政府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核定費用,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使用費,否則,將失去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費每三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範圍最高不超過原收費標準的30%,凡在調整範圍內的,均執行新標準。商投資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執行徵繳土地使用費。
我國土地使用費的確定應遵循這樣兩條原則必須照顧到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雙方各自的經濟利益,在保證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和使土地投資得到充分補償的前提下 ,儘可能地減輕因征收土地使用費而對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經濟負擔必須既有利於土地使用者企業在均等的生產條件下的競爭和發展,而又不會過渡地刺激對土地的需求 ,從而達到節約土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
關於土地使用費的來源問題土地使用費作為一種經常性的費用征收,從而應計入成本,還是應計入利潤應稅前征收,還是稅後征收這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發展,而且會引起社會收入與分配關係的變化,併進而影響整個經濟利益格局的變動。
因此,這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它的消耗同其它生產要素的消耗一樣,理所當然的應計入成本和費用。但將土地使用費計入成本,勢必會相應地提高產品價格,其結果便是,在企業銷售收入相應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企業留利及職工的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意味著土地使用費的負擔最終會全部轉嫁給消費者。顯然,這一做法既不符合利益原則,也不利於抑制通貨膨脹和物價上漲。那麼,我們假設產品價格保持不變,這樣,土地使用費的稅前繳納和稅後繳納也大有差異。土地使用費的稅前繳納只能是成本和費用總支出的增加,從而利潤總額減少、利潤率降低,結果便是國家減少所得稅和調節稅收入,企業減少留利,職工相應地減少獎勵與福利基金。當然,國家財政收入所減少的部分可以用土地稅來彌補
因此,土地使用費的負擔實際上便由企業和職工來負擔。土地使用費的稅後繳納則是工業和商業企業的留利絕對額及留利比例的下降。很明顯,這樣的結果實際上使土地使用費負擔全部壓在企業和職工身上。這兩種結果都是難以令人滿意的。上地使用費的來源是與其構成相聯繫的。土地使用費可分為地租即級差地租和土地投資的補償及利息兩大構成部分,那麼,土地使用費的來源也必須是兩個。土地使用費中的地租部分應計入社會總利潤。土地作為一個基本生產要素,其資本投入應得到補償,因此,土地使用費中的土地投資的補償及利息費用應計入企業生產成本,由企業總支出和費用進行合理扣除。企業成本的增加不應全部依靠產品價格的提高來消化土地使用費應在企業稅前征收。企業在提供的總剩餘產品中,首先應將級差地租部分扣除掉,其餘額再參與資金利潤率的形成。上地使用費中的級差地租部分實際上是企業用超過平均利潤以上的利潤支付的,它是超額利潤的轉化形態。
土地使用費會相應提高企業生產成本,但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它。相反,這樣做恰恰是通過土地使用費部分地計入生產成本,將企業占用土地的多少與企業經營效益和職工利益掛鉤,迫使企業一方面充分利用現有設備,挖潛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現有的土地位置資源進行產品結構調整,提高單位土地的產值、利潤率,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當然,在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征收土地使用費的實踐中,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考慮到企業生產經營和收入分配的現狀。土地使用費是對全社會總利潤的一種扣除,我們也不能因此而放棄它。這樣做也是通過將土地使用費部分地計入總利潤,使這部分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和消費者共同負擔,即國家減少所得稅和調節稅收入,企業減少留利,職工減少福利基金,消費者則因產品價格的調整而增加消費支出。目前,我們一方面要註意將土地使用費的確定和征收工作與價格調整和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符合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設計另一方面還要註意將土地使用費的確定和征收工作與經濟利益格局的變動結合起來,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會引起各地區各部門各階層大的經濟利益變動,從而使土地的有償使用工作更易於起步和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