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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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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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稅制”,它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係,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
稅收制度的內容包括稅種的設計、各個稅種的具體內容,如徵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
廣義的稅收制度還包括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一個國家制定什麼樣的稅收制度,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關係性質、經濟管理體制以及稅收應發揮的作用決定的。不同社會制度或同一社會制度的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稅收制度是不相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稅收制度對生產力的發展可以起促進作用,而違反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稅收制度會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社會,稅收制度的建立,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兼顧與可能的原則。
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稅收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證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稅收收入卻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時期稅源的制約,這就要求對二者合理兼顧,以求得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平衡。同時,社會主義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根本利益的衝突;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國民收入的創造和國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條件。
二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原則。稅收分配的對象來自社會再生產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只有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生產速度持續增長,稅源才會越來越充裕。相反,如果經濟不發展,生產不增長,稅源就會枯竭。所以,國家稅收制度包括稅種的建立、徵稅對象的確定和稅率的設計等,只有著眼於經濟發展,才能壯大國家的物質基礎。
三是公平稅負,區別對待的原則。公平稅負是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對同部分、同行業內部的不同生產者課以同等的稅收,做到公平稅負,藉以強化價值規律的作用,促進競爭,鼓勵先進,鞭策落後,降低勞動耗費,提高經濟效益。區別對待則是指國家根據其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部門、不同產品在稅收上採取的某種差別待遇。一般說來,凡是國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勵或照顧的,稅收徵管就應該輕一些,凡是國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調節的,稅收徵課就應該一些。公平稅負與區別對待辯證統一的關係。只講公平稅負,不講區別對待,也就無從體現政策;只講區別對待,不講公平稅,則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稅負基礎上區別對待,才能更好促進經濟發展。
四是簡化稅原則。國家稅收制度的建立,必須註意適當簡化稅制。如果把稅種搞得過於複雜,把稽征和繳納手續定得過於繁瑣,不僅會給納稅人帶來額外負擔,不利於經濟核算,而且也會使政府的征收費用增加,但是,稅制的簡化也要適當,要以不削弱稅收促進經濟發展,調節各方面經濟關係的經濟杠桿作用為前提,不能為簡化而簡化。否則,也將給經濟帶來不良後果。
(一)課稅對象
1.課稅對象的定義:是指對什麼徵稅,是稅法規定的徵稅的目的物。
課稅對象的分類:商品或勞務;收益額;財產;資源;人身。
2.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項目,它具體地規定一個稅種的徵稅範圍,體現了徵稅的度。
稅目的兩種設置方法:
(1)列舉法
(2)概括法
3.計稅依據:是指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和征收標準。分為:
(2)從量稅:以課稅對象的價值形態為計稅單位。
1.定義: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負稅人:是最終負擔國家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3.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在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1.定義:是應徵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它體現了徵 稅的深度。
(1)比例稅率定義:是指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數量之間的等比關係。
比例稅率的分類:單一比例稅率、差別比例稅率、幅度比例稅率、有起徵點或免徵額的比例稅率。
(2)累進稅率定義:是隨徵稅對象數額增大而提高的稅率。
累進稅率的分類:
(3)定額稅率定義:對單位徵稅對 象規定一個固定稅額,而不是規定一個征收比例。
定額稅率的分類:
1.納稅環節定義:指對處於運動種的課稅對象,選擇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1.納稅期限定義:是稅法規定的 單位和個人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
2.納稅期限的兩個具體規定:
(1)按期納稅
(2)按次納稅
(六)減免稅
1.減免稅定義:是稅收制度中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規定。
2.減免稅包括:減免稅規定;起徵點規定;免徵額規定。
違章處理是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行為所採取的教育處罰措施,它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是保證稅法正確貫徹執行、嚴肅納稅紀律的重要手段。
1.稅收法律: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程式制定的有關稅收分配活動的基本制度。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而高於稅收法規、規章。
2.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其職權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定法律程式制定的有關稅收活動的實施的規定或辦法。其效力低於憲法、稅收法律,而高於稅務規章。
3.稅務規章:是指根據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國家稅務總局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稅務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4.稅務行政規範:是對稅務機關制定和發佈的除稅務規章以外的其他稅務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統稱,多表現為稅務機關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說明及闡述,是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含義、界限以及稅務行政中具體應用相關法律規範所做的說明。
稅法概述
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體現形式,它是國家制定的用於調整稅收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
稅法的主要特征:
1.稅與法的共存性
2.稅法關係主體的單方固定性
3.稅法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性
4.稅法結構的綜和性
任何稅制都必須經過立法,得到國家和政府的確認、保護和推動,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兩者的關係:稅制決定稅法,稅法稅制服務。
(一)稅法的社會經濟作用
1.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法律保證
2.是國家實現巨集觀經濟政策的工具
3.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係的準繩
4.是國際交往中,貫徹平等互利、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稅法的法律規範作用
1.稅法的指引作用
2.稅法的評價作用
3.稅法的強製作用
4.稅法的教育作用
三、稅收法律關係
(一)稅收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徵納過程中根據稅法的規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特征:
(1)稅收法律關係的一方必須是國家,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
(2)稅收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3)稅收法律關係具有財產所有權無償轉移的性質
(4)稅收法律關係更為直接地體現國家的意識
(二 )稅收法律關係要素
1.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
(1)徵稅主體
(2)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
(1)實物
(2)貨幣
(3)行為
(三)稅收法律關係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係的保護是制國家通過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證稅收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
保護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
(一)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是指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規定稅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
(二)稅收程式法
稅收程式法是指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為保護稅收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實現而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的,用以規範稅收徵納行為的法律規範。
(三)稅收處罰法
稅收處罰法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法律規範,是禁止性規範的一種。
處罰的方式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四)稅收爭訟法
1.稅收爭議法: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制定、認可的,用來調整怎樣與爭議當事人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2.稅收訴訟法:
(1)稅收行政訴訟法
(2)稅收刑事訴訟法
稅制體系是指一國在進行稅制設置時,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將不同功能的稅種進行組合配置,形成主體稅種明確,輔助稅種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補的稅種體系。
主要因素:
(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二)國家政策取向
(三)稅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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