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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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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主體稅種

  主體稅種是指在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中居於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

主體稅種的條件

  作為主體稅種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

  (2)在體現國家政策和履行稅收職能方面起主要作用;

  (3)稅法和徵稅方法的變化會對整個財政經濟稅收制度產生較大的影響。根據國情不同,一國稅制的主體稅種可以是某一個或某幾個稅種,因主體稅種的選擇不同,各國稅制模式又可分為單主體模式、雙主體模式等。

主體稅種的選擇標準

  確定某一稅種能否成為主體稅種,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財政收入功能方面的標準

  主體稅種的稅基應寬厚而扎實.能夠保證財政收入的充裕、穩定、及時取得.即主體稅種所擔負的組織財政收入任務要在各稅種中穩定的居於十分突出的地位,並與國民經濟的增長直接保持較高的一致性。稅收是基於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產生的,因此,不具備良好的財政收入功能和稅種根本沒有資格充當主體稅種的角色。主體稅種的選擇必須保證財政收入的足額穩定、適度合理,儘量兼顧政府支出的需要。因此,組織財政收入的有效性應成為我們選擇主體稅種所考慮的首要備件,或者說判斷的首要標準。

  (二)對經濟的引導和調控方面的主體稅種

  應具有較強的巨集觀調控功能當今世界均把市場經濟作為其經濟運行的基本選擇,這是在認同市場對資源優化配置高效率基礎上形成的共識。市場自發性和盲目性要求必須用一系列經濟杠桿市場機制進行有效調節。稅收杠桿正日益發揮著其它經濟杠桿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要求主體稅種應當在市場規則的建立與運作、市場經濟的形成與規範等方面具有促進與保障作用,剋服市場的自發性與盲目性,避免大的市場波動對經濟的危害;此外,還要求主體稅種應當與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一致,在促進經擠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方面有較好的作用,能夠配台國家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實施結構調節,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施總量調控等。

  (三)稅收公平與效率方面的標準

  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濟主體以平等灼身份參與市場競爭。但因客觀條件和經濟政策的差異性,會使經濟主體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狀況中.造成市場經濟的效率低下。主體稅種的選擇.應有助於建立公平的外部稅收環境,保證並促進經濟主體的公平競爭

  同時,在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必然要耗費一定的費用.客觀上存在稅收收入與征收費用之間的比較。作為主體稅種,要求其稅務行政成本最小,方便納稅,以利於征收,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徵納的工作量,不斷提高稅務行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一個國家確定其主體稅種,必鬚根據主體稅種標準的要求,並結合國情來選擇。

主體稅種的比較分析

  縱觀世界經濟發展史,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社會進步,稅收制度經歷了由簡單到複雜,由低級到高級的演變過程,稅制結構中主體稅種的選擇也由古老的直接稅發展到間接稅,再發展為現代發達的直接稅。其主體稅種的選擇主要有三種:以流轉稅為主體;以所得稅為主體;流轉稅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

  流轉稅與所得稅相比較,各有其優越性,也各有其缺陷,因此,其各自的功能及適應條件也各有區別,下麵,將就各自的優點及不足展開討論:

  (一)流轉稅

  流轉稅所具有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課稅範圍大,稅基寬廣,收入具有連續性,且可以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增長,稅率伸縮餘地大,可以引導資源增量投入和資源存量轉移,調節資源配置;流轉稅屬於間接稅,實際稅賦由消費者負擔,因此負擔較為普遍,在一定限度內可以使高收入者多負擔;稅收徵管方面較為簡單,稅收手續簡便易行,稅收阻力較小,容易被納稅人接受。

  流轉稅同時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即流轉稅在稅收負擔上具有累退性;其實際征收範圍很難普及到理論上的全部消費支出;同時,征收流轉稅也容易引起價格上漲,減少商品的供給。

  (二)所得稅

  所得稅是一種直接稅,在許多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所得稅的財政作用和經濟穩定作用都表現得非常明顯。所得稅對國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具有較強的抑制和糾正作用,對政府解決或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比流轉稅有效得多。所得稅對市場經濟影響是靈活而積極的。

  所得稅所具有的缺陷表現在:其計算手段較為複雜,課征技術條件要求較高,容易出現隱匿所得和申報不實;同時,其實際應稅所得很難與理論上的所得相一致。

  (三)流轉稅與所得稅各有其功能及適用條件

  以所得稅為主體,一般適用於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生產的貨幣化商品化社會化程度高,個人收入主要表現為貨幣所得,且收入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而且要求公民的納稅意識較強,有完善的稅收徵管體系,徵管水平較高,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個人收入公平分配,配合轉移支出熨平經濟周期波動的功能,它更多被用於為政府的公平目標服務以流轉稅為主體,一般適用於生產力水平較低,個人收入不高,稅收徵管能力和技術水平相對較弱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流轉稅具有較強的調節資源配置,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的功能,它更多地被用於為政府的公平目標服務。

中國主體稅種的選擇[1]

  主體稅種的發展變化有其規律性,但就其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來說,主體稅種的選擇又有其複雜性和特殊性。建國以來的幾十年時間里,中國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經歷了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歷史過程。

  1950-1057年,以流轉稅為單一主體稅種,實行多種稅多次徵。基本上適應了這一時期經濟成份多樣化和防止資本家逃稅的需要,對公有 的建立和發展,即組織財政資金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958-1979年,進一步完善單一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結構,稅制趨於簡單化,適應了社會主義經濟的建立與鞏固。

  1980-1993年,加大所得稅比重,初步建立起雙主體稅制結構,適應了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

  1994年開始,對稅制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改革,主體稅種最終以流轉稅和所得稅並重,稅收的整體功能進一步加強。

  中國主體稅種的選擇,應立足於國情,具體分析中國稅收機制運行的外部環境和各種稅收功能作用及適用條件。以流轉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是符合中國實際的。

  (一)中國近期以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具備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客觀條件

  所得稅能否在中國上升為第一主體稅種,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條件:

  1.國民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經濟增長實現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企業獲利有明顯增加。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革充滿生機,企業負擔減輕,成本費用降低,大多實現了扭虧為盈,所得稅有了豐富的稅源。

  2.稅收徵管水平普遍提高。徵管手段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全國稅務系統實現電腦聯網,並能對所得稅稅源進行有效監控,全社會納稅意識增強。

  目前,不論從國民生產總值國民收入水平看,還是從社會經濟結構、徵管水平看.中國的社會現實都決定了當前不具備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客觀條件。

  從企業所得稅來看,首先,中國經濟的貨幣化程度不高,個人所得具有隱蔽性。另外,還存在著大量的非法交易所得,這樣,以貨幣為計徵依據的個人所得稅不可能有較多的課稅對象.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其次,人均收入水平較高者只占總人口的較小比重.個人所得稅在長時間內只能是一種對少數人課征的稅。再次,稅收徵管水平較低。中國個人所得稅開徵時間較短,征收手段落後,社會納稅意識普遍較弱。在這種情況下,要增加所得稅收人,使其成為主體稅種是很困難的。

  所以,從目前以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不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都不具備上升為主體稅種的現實性。

  (二)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將長期存在

  市場經濟呼喚一種中性、公平的稅制,要求儘量減少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中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占很大比重,商品經濟總的發展水平還不高,這就決定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得經過相當長的過程。所以,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將長期存在。

  從組織收入看,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可以及時、穩定地籌集財政資金、保證國家財政需要,徵納成本低,便於操作,利於徵管。增值稅採取了普遍征收、多環節多次徵的原則,使流轉稅的聚財功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

  從調節經濟看,中國目前仍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級階段,以市場調節為基礎的經濟體制遠未達到所具備的條件。如在市場經濟中,真實的價格信號市場調節發揮作用的基本條件,可是目前價格扭曲現象仍較嚴重,為消除價格扭曲帶來的企業問的不公平競爭,需要流轉稅來矯正。

  從社會政策目標看,中國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在實現稅收效率目標方面占有優勢。

  因此,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中國將會長期存在。

  (三)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是中國稅制結構的目標

  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雙主體稅種,符臺中國長期經濟政策和發展的客觀實際 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種,在組織收入調節經濟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作為中國現,療的稅收基礎不能動搖。從長遠發展趨勢看,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國民生產總值穩定增長,社會效益大幅度提高,社會管理及核算水平迅速提高,徵管措施日益完善,所得稅的徵管範圍將會逐步擴大,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也會大大提高。

  流轉稅與所得稅具有不同的功能效應,二者的配合有助於稅制結構多元目標和整體效應的實現。採用雙主體模式,既有及時、穩定、中性的增值稅為主體稅種,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又有符合效率標準能夠起調節作用的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可以更好地發揮稅制的整體效應。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現行稅制結構雖然號稱雙主體,但實際上是一種“跛腳”稅制,一條腿細(所得稅),一條腿粗(流轉稅),流轉稅在整個稅制結構中占了七成以上,而所得稅因企業生產的萎縮,個人消費的疲軟難以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整個稅制結構的籌資任務和巨集觀調控任務都落在了流轉稅上,事實上是流轉稅為主體,這是由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歷史原因決定的,是中國現階段主體稅種選擇目標,而且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不會改變。

  而以流轉稅與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是中國在主體稅種選擇上的最終目標與理想模式,無論從財政收人目標的實現,還是從政府調控經濟,促進政府公平和效率目標的實現上看,只有流轉稅和所得稅二者相互協調配合,優勢互補,共同構成主體稅種,才能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為宴現這一目標模式,需要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同時加強財政法律建設,提高稅收徵管手段,在進一步完善流轉稅的同時,逐步實現流轉稅與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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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程喜紅.淺談主體稅種的選擇[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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