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爭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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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爭訟法,簡言之,就是有關稅收爭訟的法律。稅收爭訟法包括以下兩類:
1.稅收爭議法: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制定、認可的,用來調整怎樣與爭議當事人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2.稅收訴訟法:
(1)稅收行政訴訟法
(2)稅收刑事訴訟法
就稅收分配領域而言,稅收法定原則是各國稅法所普遍提倡和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稅收的確定和征收都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要求稅務管理人員必須依法行使權利;但如果稅法不賦予納稅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進行稅收征收和管理的行為享有爭議和要求保護的權利,那麼,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無疑將成為一句空話。鑒此,現代各國大都制定了相應的解決稅務爭議的法律規範,以對稅務管理相對人已經或可能受到損害的權益給予必要救濟,並強化對稅務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制約。這些有關解決稅務爭議的法律規範統稱為稅收爭訟法。
由此可見,稅收爭訟法是以稅務爭議為對象和內容,並以解決稅務爭議為直接目的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收爭訟法主要規定解決稅務爭議的原則、途徑、方法和程式,它對於保護正常的稅務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以及維護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稅收爭訟法在稅法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與稅收實體法、稅收徵管法等,構成現代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現代國家普遍重視稅務爭議的解決,儘管各國的稅務爭訟案件內容多樣、形式複雜,如何依法裁決稅務爭訟案件也因各國稅務司法制度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總體來講,當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其權利受到稅務機關不法侵害並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其權利獲得救濟或爭議得到解決的途徑卻大致相同,一般包括行政覆議救濟和司法訴訟救濟兩大途徑。
目前,我國解決稅務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法規有:1989年4月4日七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1992頒佈、1995年修訂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稅收徵管法》和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覆議法》)以及199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稅務行政覆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