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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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處罰法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法律規範,是禁止性規範的一種。目前,我國尚未有一部稅收處罰的專門法,有關稅收處罰法規,主要分別載於《憲法》、《刑法》、《稅牧徵管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之中。
稅收處罰法是界定並追究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法律責任是違法主體因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只有違法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違法的主體,是指稅收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企業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和稅務人員;違法的客體,是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行為,包括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逾期仍未繳納和收繳稅款、騙稅、阻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以及行賄、受賄、共同犯罪等行為。由於稅收違法程度的不肉,處罰的方式也有差異,一般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種。
(1)稅收行政處罰。稅收行政處罰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程度的單位或個人所做的處罰。稅收行政處罰是以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條件,並由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的,稅收行政處罰採用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方式。罰款是對違法者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在罰款額度上分為四種:即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所偷稅、抗稅、騙稅額5倍以下。沒收是指國家稅務機關依法將違法者的非法所得現金、財物,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例如,對非法印製發票的,稅務機關不但沒收其違法所得,而且要處以罰款等。
(2)稅收刑事處罰。稅收刑事處罰是指審判機關以國家的每義依據刑法對犯罪分子所作的懲罰。稅收刑事處罰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並由審判機關依法實施。構成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包括:偷稅罪、抗稅罪、妨礙追繳稅款罪、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共同犯罪等。稅收刑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以拘役和有期徒刑為主,附加刑有罰金等。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強制勞動執行的一種刑罰,期限為15天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是指將罪犯拘禁在一定場所,剝奪其人身自由,並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刑罰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稅收犯罪的有期徒刑有四種,即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罰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法。根據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罰金一般視犯罪情節輕重,處以偷稅、抗稅、騙稅、欠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 馬海濤主編.中國稅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