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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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對觸犯法律的人的懲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效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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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刑:死刑
- 自由刑:監禁,又稱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或終生監禁)、拘役、出境管制、住所限制(不得搬遷)、勞動。日本以及南韓有懲役(坐牢加罰役,分無期懲役、有期懲役)、禁錮(坐牢,分無期禁錮、有期禁錮)、拘留(短期坐牢)。
- 財產刑:罰金、罰款、沒收、沒收財產。日本以及大韓民國有科料,是比罰金小額的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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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全處分)。
-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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