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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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mul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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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1、罰金的特征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2、罰金的對象
罰金的適用對象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 國外罰金方式
南韓依據大韓民國刑法第45條,罰金是5萬韓圓以上,但減輕其刑時,可減至5萬韓元未滿。依據南韓刑法第69條,罰金不繳納者,留置於勞役場所1日至3年。
日本依據日本刑法第十五條,罰金是1萬日圓以上,但減輕其刑時,可減至1萬日圓未滿,所以當日本某法條規定某犯罪處10萬圓以下罰金時,一般就是指處1萬至10萬日圓罰金。依據日本刑法第十八條,罰金不繳納者,留置於勞役場所一日至二年。
- 國內罰金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併列,可供選擇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罰款和罰金都是國家機關強制違法行為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現金的處罰方法,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 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於刑事處罰;
- 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 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於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 罰金是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它和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樣,是一種刑罰,前提必須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了犯罪。罰款雖然也是剝奪一定的金錢,但它不是一種刑罰。適用的對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