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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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mul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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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罚金的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2、罚金的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 国外罚金方式
韩国依据大韩民国刑法第45条,罚金是5万韩圆以上,但减轻其刑时,可减至5万韩元未满。依据韩国刑法第69条,罚金不缴纳者,留置于劳役场所1日至3年。
日本依据日本刑法第十五条,罚金是1万日圆以上,但减轻其刑时,可减至1万日圆未满,所以当日本某法条规定某犯罪处10万圆以下罚金时,一般就是指处1万至10万日圆罚金。依据日本刑法第十八条,罚金不缴纳者,留置于劳役场所一日至二年。
- 国内罚金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款和罚金都是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现金的处罚方法,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 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 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罚款虽然也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它不是一种刑罚。适用的对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