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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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罰金(Tax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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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罰金[1]
稅收罰金是指各級稅務部門因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而對其收取的罰款,或因超過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而對其加徵的滯納金。這不僅有利於維護稅法的嚴肅性,也促進了稅款的及時繳納。稅收罰金的繳納作為稅收資金運動的內容,應予以正確的核算,它也是企業納稅會計研究的對象。
稅收罰金的形式[2]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強制違反稅收法律的犯罪分子繳納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在我國,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形式,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罰金的數額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確定。稅收罰金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處應納稅額若幹倍數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另一種是處一定金額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個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要加重處罰。
稅收罰金和稅收罰款的區別[3]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製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