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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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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税务犯罪)

涉稅犯罪(Tax-concerned Crime)

目錄

涉稅犯罪的定義

  涉稅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稅收徵管罪,稅務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達到刑法規定幅度的,就由違法變成了犯罪,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稅犯罪,在我國其發案呈逐年上升趨勢。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資料統計顯示,每年因涉稅犯罪就給國家造成國稅流失近1000 億元。隨著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出現了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局面。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紛紛走上經濟舞臺。多種經濟成分搞活了生產和流通,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個人私欲和本位主義,隨著國家稅收制度的改革,針對新稅制的犯罪活動隨之滋生。除了傳統的偷稅抗稅以外,又出現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國家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不斷出現;國家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新稅制後,圍繞增值稅發票的系列犯罪蜂擁而至。

涉稅犯罪的種類

第一類 危害稅收征收管理罪

第二類 瀆職罪

第三類 走私罪

  • 走私武器、彈葯罪(刑法151條第1款)
  •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條第1款)
  • 走私假幣罪(刑法151條第1款)
  •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條第2款)
  • 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151條第2款)
  •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151條第2款)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刑法151條第3款)
  • 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152條)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153條)
  • 走私固體廢物罪(刑法155條第3款)

涉稅犯罪的特點

  (一)涉稅犯罪趨向智能化。近幾年來,涉稅犯罪從一般的偷稅漏稅發展到虛開增值稅發票、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從甲地開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稅款,另外利用網路貿易偷逃稅款已經成為一個新動向,此類案件的涉稅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瞭解稅收工作的薄弱環節,往往經過周密細緻的策劃,採取一些隱蔽性強、有一定偵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樣,狡猾詭秘。

  (二)共同犯罪日漸增多。單位犯罪較為突出。涉稅犯罪嫌疑人與稅務人員勾結騙取國家稅款的犯罪明顯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趨嚴重。由於某些納稅人法制觀念淡薄,為了自身經濟利益,總是想方設法偷逃稅款。有的採取威脅恐嚇手段,明目張膽地與執法人員死頂硬抗。更有甚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圍攻、謾罵、侮辱、傷害稅務人員及其家屬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經國家稅收財政造成大量損失。

  (四)多種經濟犯罪相互交錯,偵查難度加大。涉稅犯罪常常與其他經濟犯罪(如貪污、賄賂犯罪)相互交錯。涉稅犯罪具有損害國家來滿足小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涉案人員往往以“小金庫”的形式存入資金,爾後再拉攏、收買稅務人員,個體經營者往往與稅收管理人員串通,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結偵查破案增加層層困難。

  (五)案發後獲取證據困難。涉稅犯罪案件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於某種原因知情不報;二是它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不僅涉及稅收、會計專業知識,而且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知識。這就給偵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涉稅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

  涉稅犯罪案件急劇上升,犯罪活動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片面追求高額利潤是涉稅犯罪的內在原因。市場經濟意味著競爭,而競爭又關係著生產者優勝劣汰,生死存亡。在當前的情況下,高額利潤要通過艱辛的勞動和大量資金與技術投入才能達到,這往往是生產者很難做到的,為了生存,偷稅漏稅便成了某些生產者在競爭中獲勝的“捷徑”。這種“不正當競爭”又使那些守法納稅人處於不利地位,於是一些納稅人便加入涉稅犯罪的行列,形成惡性迴圈。可以預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涉稅犯罪的鬥爭將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曠日持久的任務。

  (二)納稅意識淡薄、價值觀念傾斜是涉稅犯罪的主觀原因。納稅意識要求納稅人正確下解我國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自覺遵守科法,履行納稅義務,主動申報,如實納稅。現階段,由於歷史思潮和市場因素的衝擊,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差。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殺人放為,偷盜搶劫是犯罪,偷稅漏稅反被稱為“精明之舉”,一些“能人”將偷稅、漏稅的錢用來捐款救災、援建學校,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這種被扭曲的納稅意識以及難以抑制的貪欲是涉稅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稅收制度不健全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機。主要表現在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門,《稅收徵管法》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覆議法》等法規不銜接,規定不一致,致使稅務人員無年適從,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門,最終損害了國家利益。稅負不均,稅率懸殊制約了部分企業的發展,特別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使部分企業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徵稅主體的素質不高,徵稅意識薄弱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機。

  (四)打擊不力,震懾力量表現不現來。一是隨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斷更新,提取證據困難,致使破案難度不斷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許多犯罪分子跨地區作案,公案機關因警力、經費等困難,往往很難外出調查取證、緝拿案犯逍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三是地方或部門保護傘的存在,致使涉稅犯罪難以從嚴處理,往往是以罰代刑,法律震懾力顯現不出來。

涉稅犯罪的對策

  針對當前涉稅犯罪猖獗,國家稅收流失嚴重的現實情況,我們應根據涉稅犯罪的成因、特點採取政治、經濟、行政和刑事等多種措施,予以綜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減少涉稅犯罪的產生。

  (一)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完善稅收立法。近年來,一系列稅收法規頒佈實施,結束了我國稅收方面無法可依的局面,通過稅法的實施來看,大多發揮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個別法規或個別內容過於原則,漏洞較大。因此,必須加快改革,將稅法的廢、立、改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期建立一套科學的稅收徵管辦法和制度。如企業年得稅率不等、稅負懸殊,國有大中型企業在稅負不平等的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制約了企業的發展。要平均稅負,使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平等競爭,從而減少偷漏稅的動因。再如個人所得稅要加強“源泉扣稅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規定,強調代徵人、代扣人、代繳人的權力義務和法律責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體現刑罰的嚴肅性和懲戒性。

  (二)改進稅收徵管手段,強化稅收監督。隨著我國稅制多層次,多環節的變化,稅收管理機構也相應向多層次、多功能方向轉變,形成稅收徵納、綜全治理、檢查監督等多功能機構,使稅務機關內部分工實現專業化和規範化。稅務機關加強現代化管理、引進的推廣電腦網路建設,不僅能夠大大提高徵管的工作效率,而且還能保證管的準確性,防止出現錯漏現象,減少和消滅違法犯罪產生的條件。強化監督機制,以多層次、多部門的監督檢查取代了單一的監督檢查。建立徵、管、查相互分離的制約機制,實行集中審批減免稅辦法,從而堵塞利用減稅免稅進行違法犯罪的漏稅洞。同時加強稅收票證的審核工作,健全群眾舉報監督制度。

  (三)加大打擊力度,提高震懾效果。公安、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形成打擊涉稅犯罪合力,並嚴格按新刑法規定,突出重點,加大打擊力度,狠抓犯罪數額大、危害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查處工作,同時,把打擊這類犯罪同反腐敗鬥爭結合起來,註意從中發現其它類型的經濟犯罪行為。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嚴懲外決不能為所謂的搞活經濟,而搞以罰代刑,重罪輕判,對單位犯罪要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以刑罰外,還要對單位外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只有從快、從嚴查處、打擊不法高販,震懾一部分伺機而動的納稅義務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另外,公安機關在打擊涉稅犯罪過程中,不僅要剝奪其自由權、輓回國家稅款損失,而且要堅決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經濟上得不到任何好處。

  (四)加強稅收法制宣傳,培養和提高全民族的納稅意識,使稅法觀念深入人心,使納稅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首先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宣傳稅法,一年確定一個主題,在深度、廣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納稅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納稅人意識和依法使用發票的總識,形成“納稅光榮,偷漏稅可恥”的良好稅收環境。第二,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傳和表彰依法納稅的先進典型,又要對偷稅、抗稅等涉稅案件公開曝光,嚴厲懲處,弘揚正氣,打擊犯罪,教育大多數納稅人,遵紀守法。第三稅務部門在給納稅人員提供服務過程中,應把稅法宣傳擺在重要位置,為納稅人解答納稅中的問題,而不是講形式,走過場,真正使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從思想上、觀念上對稅法重視起來,自覺地維護稅法尊嚴。第四,稅務人員不應以查堵涉稅違法為目的,而應以現順稅、企關係,使納稅人依法自覺納稅,形成一個良性迴圈的納稅環境。只這們才可以從根本上遏制涉稅犯罪的滋生。

  (五)加強思想教育,提高稅務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目前有少數人稅務人員在金錢的引誘和腐蝕下,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對稅務幹部進行以“三個代表”為重點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稅收隊伍的廉政建設,提高廣大稅務幹部防騙拒蝕、廉潔自律的能力,並使其儘快掌握現行的稅法法制,以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需要,保證各項稅收任務的順利完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為社會主義建設增磚添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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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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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2.68.* 在 2014年3月18日 04:23 發表

刑法三百九十七條 遺漏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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