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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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2款)、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製造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及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 (一)客體要件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 (二)客觀要件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的行為。
1、非法製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製成、並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才有效。非法製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製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製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製造假髮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製假髮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製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製造發票監製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製造,是指印製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私自印製發票、或私自製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准,但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製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製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據此,如果印製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製發票的,也應是擅自製作的行為。
2、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製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於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製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於假髮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製造的發票,儘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製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 (三)主體要件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中,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 (四)主觀要件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在l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中,實施非法印製(複製)、倒賣發票(含假髮票),或者非法製造、倒賣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構成投機倒把罪的,就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罪過。因此,在過失罪過下造成的超量印製發票的,不以犯罪論。
l、自然人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