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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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需要使用發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因此,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
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於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其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由於本節還專門規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由於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裡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製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三)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1)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並不是行為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出售後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實施出售行為,又實施虛開行為,應該數罪並罰。
(3)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於犯罪,刑法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但購買普通發票刑法沒有規定。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購買普通發票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購買後又進行出售,則可以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據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