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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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1]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內容[1]
-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 二、本罪的客觀表現
構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客觀上行為人必須是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如果不是在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構成本罪。
- 三、本罪的構成標準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一種結果犯,除要求行為人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行為,還要求這種行為造成了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 四、本罪的處罰
根據新刑法第405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區分[2]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都是發生在稅收領域,且都是在有關出口退稅工作中發生的犯罪,在客觀上都發生了致使國家稅收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二罪的主觀方面相同,都是故意,都出於徇私情、私利的目的;二罪都是瀆職犯罪,均直接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範圍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主體是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主體僅限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與之相比,其主要區別表現為:
第一,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稅前;徇私辦理出口退稅的行為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稅過程中,並以偽造或者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稅憑證為依據。第二,行為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的行為發生在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辦理出口退稅的行為則發生在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工作之中。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為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條件,是積極的行為;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不作為,使犯罪活動得以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