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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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1]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内容[1]
-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
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如果不是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构成本罪。
- 三、本罪的构成标准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一种结果犯,除要求行为人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还要求这种行为造成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405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区分[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都是发生在税收领域,且都是在有关出口退税工作中发生的犯罪,在客观上都发生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二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都出于徇私情、私利的目的;二罪都是渎职犯罪,均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与之相比,其主要区别表现为:
第一,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者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依据。第二,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条件,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作为,使犯罪活动得以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