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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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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目录

什么是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

外汇管制的性质[1]

  1.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外汇管制是其推行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

  2.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外汇管制则是阻止垄断资本入侵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一种防御性的措施。

  发展中国家大都比较落后,外汇资金不足,国际收支恶化、债务负担沉重,因而外汇管制又是其稳定本币,保证国民经济独立发展,谋求国际收支平衡,尽可能使有限的外汇资金不致任意外流的一种重要工具。

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

  (一)外汇资金收入与运用的管制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

  (1)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出口收汇一般都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所得外汇结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价款、结算所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货款后又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 , 并按官方汇率按管理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措施 , 而对一些国内急需的、供应不足的或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技术及战略物资则要限制出口 , 通常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2)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国家 , 为了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减少外汇支出 , 一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一,进口存款预交制。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某种商品时 , 应向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进口货款 , 银行不付利息,数额根据进口商品类别或所属国别按一定比例确定。

  其二,进口许可证制。它是指进口商只有取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购买进口所需的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通常要考虑进口数量、进口商品的结构、进口商品的生产国别、进口支付条件等。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3、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

  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 , 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 , 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资金短缺 , 一般对资本输入都实行各种优惠政策 , 以吸引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外资。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并允许其汇出利润等。为保证资本输入的效果 , 有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规定资本输入的额度、期限和投资部门 ;

  (2)从国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内存放在外汇银行;

  (3) 银行从国外借款不能超过其资本与准备金的一定比例 ;

  (4) 规定接受外国投资的最低限额等。以前发展中国家都严格限制资本输出 , 一般不允许个人和企业自由输出 ( 或汇出 ) 外汇资金。但是近年来 ,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集团化趋势的出现 , 不少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向海外投资 , 以期通过直接投资来打破地区封锁 , 带动本国出口贸易的增长 , 例如拉美国家、东盟各国、韩国和中国近年来的海外投资十分活跃,放松了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与发展中国家相比, 发达国家对资本输出输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较少 , 即使采取一些措施 , 也是为了缓和其汇率官方储备所承受的压力。例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国际收支连年顺差 , 货币汇率经常处于上升的状况 , 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冲击对象;长期的国际收支顺差也导致这些国家国际储备大幅度增长 , 又加剧了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风险 , 因此这些国家便采取了一些限制外国资本输入的措施。 如规定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缴纳较高的存款准备金、规定银行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等以缓和本国货币汇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发达国家积极鼓励资本输出 , 例如日本从 1972 年起对于居民购买外国有价证券和投资于外国的不动产取消限制。应特别说明: 虽然限制资本输入、鼓励资本输出是发达国家的一个总趋势 , 但根据当时国际收支和汇率变动情况 , 外汇管制有时宽松、有时严格 , 不断进行调整。

  (二)货币兑换管理

  货币兑换管理是外汇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实施货币兑换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汇短缺金融秩序混乱;国内外经济体制不同;国内外价格体系存在差异等。

  1、货币的兑换性

  货币按其兑换性分为不可兑换货币、可兑换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本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本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

  2、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设计和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旦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要求,其货币就可以称为可兑换货币、也就是实现了经常账户下的可兑换。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内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内容为: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施汇兑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

  (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的,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三)对黄金、现钞输出输入的管制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黄金交易也进行管制,一般不准私自输出输入黄金,由中央银行独家办理黄金的买卖和输出输入。对现钞管理习惯的做法是对携带本国货币出境规定限额和用途,有时甚至禁止携带本国货币出境以防止本国货币输出用于商品进口和资本的外逃以及冲击本国货币。

  (四)汇率的管理

  汇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方法。

  直接管理汇率是指一国政府指定某一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汇率 , 这一官方汇率对整个外汇交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即各项外汇收支都须以此汇率为基础。实行复汇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经济欠发达、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场调控机制的国家 , 常常采用复汇率制度等直接带有行政色彩的方式来管理汇率。复汇率的形式有多种,按复汇率使用对象可分为经常账户汇率和资本账户汇率,前者称为贸易汇率后者称为金融汇率,为稳定进出口和货物价格,政府对贸易和非贸易汇率分别实施干预,使其稳定在目标汇率水平上。复汇率按期适用对象不同还可按行业或进出口商品不同进行划分,比如传统出口商品用一种汇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采用另一种汇率等。复汇率按期表现形式不同又有公开和隐蔽的两种,例如对出口企业创汇实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并允许企业按高于指定的结汇价售出,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多种汇率。复汇率一般起着“奖出限入”的作用,是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出口创汇能力低的国家调节国际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实行复汇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较高、外汇管理比较复杂,还造成价格扭曲不利于公平竞争。 间接管理汇率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以影响外汇供求关系、控制汇率变动的方法。采用间接管理方式 , 需要建立外汇平准基金, 运用外汇平准基金买卖外汇干预供求关系,或者直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

外汇管制的产生与发展

  外汇管制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际货币制度陷于崩溃,美、法、德、意等参战国都发生了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本币对外汇率剧烈波动,大量资本外逃。为集中外汇资财进行战争,减缓汇率波动及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各参战国在战时都取消了外汇的自由买卖,禁止黄金输出,实行了外汇管制。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很多在战后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又重新实行外汇管制,一些实行金块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也纷纷实行外汇管制。 1930年土耳其首先实行外汇管制,1932年,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阿根廷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外汇管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参战国立即实行全面严格的外汇管制。1940年,在1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1个国家没有正式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管制范围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战后初期,西欧各国基于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继续实行外汇管制。50年代后期,西欧各国经济有所恢复,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从1958年开始,各国不同程度地恢复了货币自由兑换,并对国际贸易收支解除外汇管制,但对其他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维持不变。1961年,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表示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即避免外汇限制而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但时至90年代,绝大多数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即使名义上完全取消了外汇管制的国家,仍时常对居民的非贸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资本项目收支实行间接的限制。

外汇管制的主客体[2]

  (一)外汇管制的主体

  外汇管制的主体,是指外汇管制的执行者。这个主体,由中央银行、外汇管理机构和大商业银行充任。由于外汇管制是金融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手段,因此各个国家用政府名义制定外汇管理法令,牢牢掌握外汇管制权。主体随时根据客观情况和政策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外汇收支活动。

  (二)外汇管制的客体

  外汇管制的客体,是外汇管制执行者作用的对象,故又称为外汇管制的对象。具体分为人、物两大对象,此外,  个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有些国家,  是指依法成立的、并能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  是指在本国境内长期(一年以上)定居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依法设在本国境内的法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各企业、单位)和派驻外国的本国公民。  是指长期居住或设在本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派驻在本国的外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国短期逗留的人亦属非居民。还以地区作为管制对象。

  1.以人为对象

  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各国外汇管制中,通常又把自然人与法人按居住地区不同分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对居民的外汇收支,往往因其涉及到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而管制较严,而对非居民则管制较宽。

  2.以物为对象

  主要是针对外汇。凡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所列的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及金、银及其制成品等项目,都在管制范围内。

  3.以地区为对象

  一国在实施外汇管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地区范围,那么这种管制将是无的放失或是毫无效应的。

  目前,各国对外汇管制的地区对象,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一国外汇管制法令生效的范围(整个国家范围或国内局部地区);二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政策,其宽严度亦视其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往来密切程度而定。对同一共同体或友好国家管制较松,反之则较严,甚至会施以绝对的管制。

外汇管制的方法[3]

  从各国外汇管制的内容和运作过程来看,外汇管制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根据外汇管制的作用来分,分为直接管制与间接管制;根据外汇管制的约束形式来分,分为数量管制价格管制综合管制三种形式。

  (一)直接管制指由主管外汇管制的政府部门对外汇交易直接地接触、强制性地加以控制的一种形式。具体地的说,是对外汇买卖和汇率实行直接干预与控制,带有刚性和强制性特征,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

  一般情况下,一国只有在政治、经济动荡不安或汇率波动十分激烈时,才对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活动,特别是属于敏感的项目实施最为严厉的管制措施,以此来影响汇率和平衡国际收支。例如,由政府规定各项外汇收支按什么汇率结汇,以达到奖出限入的目的。

  (二)间接管制是指通过其他一些途径,如采用外汇缓冲政策,间接控制外汇的收支与稳定汇率,进而影响外汇供求或交易数量。

  一般做法是,各国中央银行建立外汇平准基金(exchange equalization fund)或外汇稳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基金构成包括外汇、本国货币及黄金等。中央银行利用这个缓冲体进行市场操作,即利用基金进入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本币或黄金,由此影响或调节外汇供求。

  这种管制,对国际收支短期性逆差效果较好,但对长期性逆差效果并不明显。

  (三)数量管制指政府对外汇买卖和进出国境的数量实行控制。

  通过进口限制、许可证制和管制贸易与非贸易外汇以及限定外汇市场交易数额,甚至对资本输出入和银行帐户存款调拨进行审批管理等,实现对进出口数量和非贸易外汇的统筹调节与管制。例如在外汇交易方面,对超过限额的交易予以限制,而在限额内则不加限制。

  这种数量管制的特点,一是超限额限制,包括对收支限制和出入境限制;二是限买不限卖,只限制居民申请外汇,而不限制居民向国家出售外汇。目前,数量管制集中在五个方面,即进出口贸易外汇管制、非贸易外汇管制资本输出入管制、非居民存款帐户的管制以及黄金输出入的管制。

  (四)价格管制也称成本管制,是对对外贸易的汇价或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管制。

  这种价格管制的形式主要有:

  1.规定法定的差别汇率。政府用法令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汇率,对出口商品采取高

  汇率政策,对进口国计民生必须的商品,确定优惠的汇率,而对奢侈品进口,则以较高汇率供给外汇。

  2.外汇转移的制度。出口商按法定汇率向中央银行结售外汇时,除取得本币外,还向中央银行领取外汇转移证明,以便到外汇市场上出售转移证明而从中多得一部分汇率上的补贴。

  3.混合复汇率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部分外汇收入按法定汇率向指定银行结汇,其余部分则可任其按更高汇率在自由市场上出售,是外汇收入者得到更多的收益。

  (五)综合管制是指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措施,控制外汇交易的一种方法。

  在具体作法上,常因时间、条件、项目不同选择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予以结合使用。有时以某一种为主,有时以另一种为主。由于这种管制方法涉及面宽,灵活性大,因此许多国家乐于采纳。

外汇管制的主要措施[4]

  (一)对贸易外汇的管制

  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发生的外汇收支进行管制的一种措施。

  1.出口管制是国家对出口商的所得外汇进行管制。

  为了加强对出口外汇的管制,往往与颁发出口许可证或出售出口商品的外汇转移证这类措施结合运用,缺一不可。

  管制的范围:

  (1)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供应不足的商品的出口;

  它是指国家对进口所付外汇进行管制,又称为非关税壁垒。凡是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口的政策和措施,都包括在内。(2)对所谓的战略物资的出口;

  (3)被列为自由出口的商品因国内一时供应不足,亦禁止出口或限量出口。

  为了奖出限入,有些国家对出口商品所得外汇,采取部分售给国家,部分自行按高价出售的办法,给出售商予以鼓励。

  2.进口管制是指国家对进口所付外汇进行管制,又称非关税壁垒

  其具体办法有:

  (1)进口配额制(impoet quota system)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种进口商品规定数量或金额,超过规定数量或金额就不准进口。这是属于直接性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措施。这种管制作用的大小,取决于配额的高低。高配额限制性小,低配额则限制性大,二者成反比。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政府对某些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的数额或金额,超过最高额即禁止进口。

  绝对配额在实施中有两种方式:全球配额国别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一国政府预先规定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口配额,可按较低税率或优惠水绿征收;超过限额仍可进口,但必须征收较高的关税。这种配额,一般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2)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指商品的进口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并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数额,对配额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

  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进口国有关当局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但每种商品都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进口。政府在颁发进口许可证时,通常收取一定的捐税和手续费。实际上这是变相征收进口附加税,有时还高过正常的进口关税

  (二)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对非贸易外汇管制,是指对贸易外汇收支和资本输出入外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的管制。它主要又是指对劳务收支和转移收支的管制,包括运费保险、佣盒、利润、版税、驻外机构经费以及个人所需的旅费、医疗费、留学生费用等等。

  管制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集中外汇收入,限制外汇支出。

  管制的方法:规定非贸易外汇收入一律如同出口外汇收入一样,要售给国家,而非贸易外汇支出,则需由管汇部门批准后才能汇出。  

  管制特点:范围广而分散,管制较困难。一般来说,收入管制较松,支出管制较严,主要西方国家管制较松,发展中国家管制较严。

  (三)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

  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一般包括对外汇、本国货币和贵金属等的管制,它对平衡国际收支起着很大的作用。各国都极重视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而且随着西方货币信用制度危机的不断加深,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在外汇管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1.对资本输出入进行管制的原则

  对资本输出入进行管制的总原则因各国社会性质、经济水平和经济状况不同而异,如经济状况较好的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鼓励资本输出,但发展中国家都鼓励资本流入。

  2.对资本输入的管制

  发达国家对资本输入的管制较严,  如有的国家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或限制居民借入外国资本等。尤其70年代以来,一些货币坚挺、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国家更是如此。措施主要有两类:

  第一,规定银行吸收的国外存款必须缴纳高比例存款准备金,或倒扣利息。

  第二,通过企业限制外资流入

  3.对资本输出的管制

  这个管制包括禁止购买外汇作为资本输出国外,禁止有价证券、黄金等的输出,有限度地限制本国货币、投资利润和股息的携出和汇出,以及限制对国外公司提供信贷,等。

  必须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本输出入管制具有双重特点,一方面阻止本国资金外流,另一方面为了更快发展本国经济,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对外资又积极引进。

  (四)对非居民存款帐户的管制

  1.自由帐户

  是指这一帐户的持有者,有权使用帐户款项,办理国内外一切支付或转至其他非居民帐户下。这个帐户的主要来源是非居民出售黄金的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

  2.有限制帐户

  它包括国内和国外两个帐户。非居民在国内的收入,事先没有约定可汇出境的,只能转入国内帐户或转帐帐户。持有这种帐户者,只能用于在国内购买商品或其他支付。转帐帐户则可转入其他非居民持有的转帐帐户里。

  3.封锁帐户

  是指非居民在此帐户里的款项不能换成外币并汇出国外,也不能用于购买本国的长期债券或不动产,以及支付在国内的旅游费用。一般的非居民在国内的一切收入,都应记入该帐户。居民借非居民的债务,也只能用本国货币持缴该帐户予以清偿。

  (五)汇率管制

  所谓汇率管制,是通过以法定汇率代替自由汇率,并允许市场存在或实行复汇率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扭转国际收支逆差和稳定对外汇率。

  汇率管制包括两个方面:

  1.法定汇率制度(official rate system)

  活动规则:当本国国际收支逆差时,外汇供不应求而引起外汇汇率过高时,中央银行即出售外汇,收进本币,有意识地压低外汇汇率,防止其继续上升;反之,当本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外汇供过于求,而引起外汇汇率过低,中央银行就买入外汇,供应本币,抬高外汇汇率,阻止汇率继续下跌。

  这种以外汇平准基金间接管理外汇的措施,对稳定国际收支短期不平衡而造成的的汇率波动,效果是较好的,但对长期性国际收支不平衡造成的汇率波动收效不大,因为后者需要投入大量的基金才能平衡供求关系,而一国的外汇平准基金毕竟有限,如果一味利用该基金人为地维持本国的对外币值,可能会使外汇储备丧失殆尽。

  2.复汇率制(multiple rate system)

  复汇率制盛行在固定汇率汇率制时期。当1973年各国普遍推行浮动汇率制后,复汇率制日益减少,但并没有销声匿迹。有的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不同的关税,实际上等于提高了法定汇率。这是一种变相的复汇率制。

外汇管制的机构

  一般由政府授权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另外成立专门机构作为执行外汇管制的机构。如1939年英国实施外汇管制后指定英国财政部为决定外汇政策的权力机构,英格兰银行代表财政部执行外汇管制的具体措施,日本由大藏省负责外汇管制工作;意大利设立了外汇管制的专门机构──外汇管制局。除官方机构外,有些国家还由其中央银行指定一些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外汇业务的指定银行,并按外汇管制法令集中办理一切外汇业务。

外汇管制的对象

  分为对人和对物两种。对人包括对法人和自然人。根据法人和自然人在外汇管制国家内外的不同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管制待遇不同。由于居民的外汇支出涉及到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故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的管制则较宽。对物的管制主要涉及到国际支付手段如货币、铸币、黄金、有价证券票据等。

外汇管制的范围

  一般对贸易外汇的收支、非贸易外汇的收支、资本输出入、银行帐户存款和汇率采取一定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地区一般以本国为限,但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些宗主国外汇管制的地区是以其所组织的货币区英镑区法郎区等为限,在货币区内办理外汇收支和国际结算基本自由,对货币区外则进行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

  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

  对于本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本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本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外汇管制的类型

  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①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外汇极端缺乏,经济不发达或对外贸易落后,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

  ②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不加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③名义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截至1991年,这一类型国家有20多个,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

外汇管制的利弊

  实施外汇管制的有利方面在于,政府能通过一定的管制措施来实现本国国际收支平衡、汇率稳定、奖出限入和稳定国内物价等政策目标。其弊端在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人为地规定汇率或设置其他障碍,不仅造成国内价格扭曲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碍国际经济的正常往来。一般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为振兴民族经济,多主张采取外汇管制,而发达国家则更趋向于完全取消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的积极作用[1]

  1.控制对外贸易

  2.巩固货币信用,稳定物价

  3.防止资本外逃,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4.增强经济和外交效益

外汇管制的消极影响

  1、汇率扭曲,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无论是政府规定官方汇率,还是政府限制外汇买卖,都会使汇率偏离市场均衡汇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汇率扭曲主要表现在本币汇率过高。这可能是由于政府为本币规定了偏高的官方牌价,也可能是由于政府对外汇供求施加限制的结果。这种扭曲的汇率对资源配置有不利影响。首先,它会打击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在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产品出口提供巨额补贴的情况下,世界农产品市场价格已经偏低;高估本币汇率进一步降低了进口农产品的本币价格,使发展中国家本国农产品价格随之下降,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缓慢、城乡差别较大的重要原因。其次,高估本币汇率会普遍性地打击该国的出口产业和进口替代产业,因为它抬高了本国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并压低了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汇率是指引国际资本流动的价格信号之一,汇率的扭曲使人们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币汇率过高不利于吸引外资,它使外资只能支配较少数量的该国实际资源;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

  2、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外汇管制阻碍着自由多边结算体系的形成,自然阻碍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正常进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高估本币汇率和限制外汇自由交易会打击出口企业的创汇积极性,而外汇短缺也影响该国进口贸易的发展。限制资本外流和限制投资收益回流的做法也会打击外商对该国投资的积极性。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要打破国际收支逆差、外汇储备不足、外汇管制、对外开放程度低、经济发展速度慢之间的恶性循环,需要在逐步取消外汇管制上寻找突破口。

  3、出现外汇黑市,而且外汇官价和黑市并存可能带来权钱交易

  当外汇牌价被显著压低之时,就很难避免外汇黑市的出现。当外汇黑市规模较大时,政府甚至不得不开放外汇调剂市场,使该国出现合法的双轨制汇率。为了以较低的官价购买外汇,某些个人和企业可能向掌握外汇配给权的官员行贿,助长社会的腐败风气。

  对于世界经济的长远发展来说,各国逐步放宽和最终取消外汇管制是一种历史趋势,但是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实施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因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中存在不少缺陷,政府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在当代游资充斥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完全听任市场自发调节并非是各国最优的选择。外汇管制是一把双刃的剑, 它既能产生积极作用,又能带来消极影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实施何种外汇管制,在什么条件下取消某种外汇管制,以及如何尽可能地利用外汇管制的积极作用,避免或减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外汇管制的目的和意义

  1、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会给一国经济带来显著的消极影响,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是政府的基本目标之一。政府可以用多种方法来调节国际收支,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他调节措施可能意味着较大代价。例如,政府实行紧缩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可能改善国际收支,但它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并使失业状况恶化。

  2、稳定本币汇率,减少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外汇风险

  汇率的频繁地大幅度波动所造成的外汇风险会严重阻碍一国对外贸易和国际借贷活动的进行。拥有大量外汇储备的国家或有很强的借款能力的国家可以通过动用或借入储备来稳定汇率。对于缺乏外汇储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外汇管制是稳定本币对外币的汇率的重要手段。

  3、防止资本外逃或大规模的投机性资本流动,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存在着非常多的可供投机资本利用的缺陷。例如,在经济高速发展时商品价格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往往上升得高于其内在价值。在没有外汇管制的情况下,这会吸引投机性资本流入,后者会显著加剧价格信号的扭曲。一旦泡沫破灭,投机性资本外逃,又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造成经济局势迅速恶化。外汇管制是这些国家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手段。

  4、增加本国的国际储备任何国家都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国际储备资产

  国际储备不足的国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增加国际储备,但是其中多数措施需要长期施行才能取得明显成效。外汇管制有助于政府实现增加国际储备的目的。

  5、有效利用外汇资金,推动重点产业优先发展

  外汇管制使政府拥有更大的对外汇运用的支配权。政府可以利用它限制某些商品进口,来保护本国的相应幼稚产业;或者向某些产业提供外汇,以扶植重点产业优先发展。

  6、增强本国产品国际竞争能力

  在本国企业不足以保证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的条件下,政府可以借助于外汇管制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例如,规定官方汇率是外汇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当政府直接调低本币汇率时,或限制短期资本流入时,都有助于本国增加出口。

  7、增强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指一国在金融国际化条件下具有抗拒内外金融风险和外部冲击的能力。开放程度越高,一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越大。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国内不良贷款金融体制改革和监管等内部因素,也涉及外债规模和使用效益、国际游资冲击等涉外因素。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有种种缺陷,特别需要把外汇管制作为增强本国金融安全的手段。

关于我国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管制的发展[1]

  (一)初行外汇管制阶段

  资本主义国家的外汇管制,最初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当时各参战国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都放弃了金币本位制,禁止黄金外流,从而使外汇成为国际支付的唯一手段。各国为了改善国际收支,稳定外汇汇率,防止资本外流和筹措军备,都先后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外汇管制的措施。例如:对纸币实行强制性的兑换率,中央银行不再负有兑换黄金的义务,停止金币自由流通与外汇自由买卖等。

  (二)复实行外汇管制阶段

  在1929~1933年期间,经济危机爆发和金币本位制彻底崩溃,使各国国际收支和汇率极不稳定。为了缓和这种动乱局势,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即债务国又恢复了外汇管制,而债权国因远离战争中心地带或受中立条约保护,则继续保持外汇交易的自由及货币在外贸方面的自由兑换,没有实行外汇管制,直至二次大战前夕。

  (三)二次大战期间的外汇管制阶段

  二次大战期间,外汇管制又普遍得到加强。许多国家为了弥补财政预算,补充外汇资源,应付巨额的战争支出,又实施了外汇管制,如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瑞典、芬兰以及德国和日本等。只有美国和依附于美国的拉丁美洲国家以及永久性中立国瑞士,因地理条件和受中立条约保护的缘故,国际收支仍有大量顺差,没有实行外汇管制。

  (四)战后初期各国外汇管制阶段

  二次大战后初期,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危机周期的缩短,通货膨胀严重,各国国际收支失衡,币值动荡,因此又不得不继续实行外汇管制。并且管制更加强。目的是一是试图利用外汇管制缓和或解决国际收支存在的问题,二是企图以外汇管制来抵抗美国的外贸与金融扩张政策。但结果适得其反,它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也加剧了各国之间本来就存在的摩擦与矛盾。这时期的特点是外汇管制本该放松,却因种种原因反而加强,甚至被作为抵抗报复的手段,阻碍了经济发展。

  (五)50年代后期松动的外汇管制阶段

  二次大战后,西方各国在美国的压力下,逐步放松了管制。至50年代后期,由于美国的国际收支不断恶化,而日本等国的国际收支顺差则有所增长,使得外汇管制又有所放松。当时的西欧14个国家,包括英、法、德、意等均实现了有限度的货币自由兑换。1960年,日本也实现部分货币的自由兑换。英国1977年撤消了所有的外汇管制条例。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贸易与金融竞争,才逐步放开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的特征[1]

  (一)外汇管制动态化

  外汇管制无论是其性质、目的、深度与广度还是其具体内容,都随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二)外汇管制不平衡化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外汇管制在不同时期宽严度不一;

  第二,在相同时期,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宽严度也不一。目前有些国家已放松管制,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却有所强化。

  外汇管制宽严度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第一,实行严厉的外汇管制,无论对贸易、非贸易收支或资本项目的收付,都严加限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一类。

  第二,实行部分外汇管理,一般对非居民的经常性外汇收支不加限制,准许自由兑换和汇出收入。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付有限制。一些工业国,主要是法、日、德、澳等国和财政、金融状况较好的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一类。

  第三,基本上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货币自由兑换。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外汇收付也均无限制,对外汇调拨、转移限制更少。英、美、德以及国际收支有顺差的产油国,如科威特、撒特阿拉伯等均属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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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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