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配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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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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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又称进口限额制。它是直接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方式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② 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例如,1987年底,我国与美国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定,使我国对美纺织品成衣出口年增长率,从1988年1月1日起4年内,由19%下降到3%。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 ,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 ,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 、附加税或罚款。这种方式在实施中也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②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
另外,进口配额还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和。
进口配额制涉及到的商品有纺织品、服装、某些钢材、船舶、汽车、轻工电器制品、部分化工产品、食品以及工艺、土产品。尤以纺织品、服装最为突出。目前我国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为47种:
1、国家计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饮料成品及浓缩液、羊毛、涤纶、腈纶、聚脂切片、国家已经确定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的产品:
物资部:钢材、废船、木材、胶合板、橡胶(包括合成胶)、ABS树脂、汽车轮胎、(包括旧轮胎)、聚碳酸脂;
物资部、冶金部:钢坯、废钢;
物资部、化工部:氰化钠;
化工部、商业部:农药;
商业部:食糖、化肥;
轻工部:木浆;
烟草专卖局:烟草、香烟过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南药。
3、国家计委协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对台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进口的配额制商品,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归口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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