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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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謀取暴利的犯罪。“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法律規範。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後,投機倒把條例卻在一浪高過一浪的撤銷呼聲中存活到2008年1月。
“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當時,市場價格往往比國家統配價高一兩倍。當時,有背景的倒爺們憑藉手中權力,通過計劃或走後門,搞到平價的緊俏產品,通過層層轉手加碼,最後以較高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在這一歷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籠統地規定了投機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刪去法律中“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 規定,並作出修改。
價格雙軌制與“第一桶金”
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同一產品有兩個價格,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當時,市場價格往往比國家統配價高一兩倍。在價格雙軌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爺”開始出現。 1983年前後,第一批“倒爺”出現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資源和權錢交易的中心,後者則有寬鬆的商業氛圍和對外開放的視窗效應。有背景的倒客們憑藉手中權力,通過計劃或走後門,搞到平價的緊俏產品,通過層層轉手加碼,最後以較高價格在市場上出售。
1986年,全國有各種公司36萬多家,其中25萬多家是在流通領域混飯吃,也就是傳說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億人民九億倒,還有一億在尋找”,這句當時流行的順口溜形象地刻畫了人們對這一特種甜頭的嚮往。
曾有人講過這麼一個故事:“1988年臘月,我88歲的奶奶病危,臨終前最後一個願望是想吃西瓜。寒冬臘月,上哪兒去找西瓜啊?功夫不負有心人,姑姑終於在市場上找到賣西瓜的。問攤主:'這麼冷的天,誰家地里結西瓜啊?’攤主說:'當地不結外地結啊。’姑姑一咬牙,拿出月工資的1/10買了半隻西瓜。”這種高價販賣外地產品的做法,在當時就是投機倒把。
死於投機倒把罪的最後一人
1986年“溫州抬會事件”的主角之一鄭樂芬,在1991年成為中國最後一個因投機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會”是浙江南部對民間融資活動的一種稱呼。上世紀80年代初,溫州民間企業已十分發達,對資金需求迫在眉睫。由於他們無法從國營銀行貸款,一種被稱為“抬會”的地下錢莊應運而生。資料顯示,1985年前後的溫州,以這種方式流通的民間資金超過3億元,成為當地私人企業發展最重要的資金動力。
“抬會”由規模不等的人員組成,一開始只是由幾個人組成的互助會,各人出錢集資,需要用錢的人付給其他人高於銀行的利息。但後來,“抬會”變成了一種傳銷式的集資套利。會員在付給會主1.16萬元的會費,併在今後的100個月里每月交費,總額為26.4萬元。會主則在這100個月內逐月返還給會員一筆錢,總額為90萬元。會主為了支付高額差價,幾何級地發展新會員,而新會員則被巨額利潤沖昏頭腦瘋狂要求加入。這個明顯無法平衡的金錢游戲,在僥幸和暴利的狂熱驅使下席卷溫州。
鄭樂芬在當時眾多的“會主”之中規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會”發展到427名會員、集資6200萬元、牟利近190萬元時,因資金鏈條斷裂崩盤而潛逃。被捕後,儘管法律界對其定罪量刑多有爭議,她最終還是以投機倒把罪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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