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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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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地下經濟的一種表現形態。地下錢莊從事的主要非法金融業務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借貸拆借、非法高利轉貸、非法買賣外匯以及非法典當、私募基金等。根據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頒佈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3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因此,地下錢莊屬非法金融機構。

  地下錢莊在國外也有多種表現形態。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地的華人區稱為“地下銀行”,主要從事社區華人的匯款、收款業務。類似地下錢莊的組織機構在亞洲還有很多,一些地下錢莊在印度、巴基斯坦已發展成為網路化、專業化的地下銀行系統。

地下錢莊的背後因素

  “地下錢莊”的滋生以致於形成市場,有其社會的經濟的複雜基礎和原因。

  1、鄉鎮私營企業融資路窄給高利貸帶來了市場空間

  從目前查獲的“地下錢莊”看,主要分佈在浙江、江蘇和廣東等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而其中又以義烏這個私營經濟之都最為猖狂。原因很簡單,資金的供求失衡使然。義烏有20萬小商人,他們要求貸款數額小周期短要款急,有著極強的季節性、臨時性,而他們要獲取信用社或銀行的貸款相當困難。我國銀行歷來按指令行事,對市場要求反應滯緩,甚至無動於衷,加之手續多,難以滿足私營中小企業的,而市場需求一定要頑強地表現出來,正當途徑得不到實現則必然要走“旁門左道”。急需資金支持的民營企業私營企業,被擋在門檻外面後,只好向 “地下錢莊”借貸。這塊市場就被讓出來了。“地下錢莊”正是這種背景下出的一個“怪胎”。

  不難看出“地下錢莊”的產生和發展有其客觀的經濟背景和原因,或許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一種衍生物。但有讀者不免會問這樣一個問題,“地下錢莊”需要巨大的資金,而這些資金是從何而來呢?

  “地下銀行”等不合法的金融機構離不開其產生的氣候與土壤。從現實情況看,其資金來源於“個人集資”和“高息攬儲”,還有就是向金融機構貸款,高息轉貸,吃息差

  2、企業資金和公款潛流暗涌

  我國公開資金市場上的利率單一且偏低,這又使各類鄉鎮資金流向地下資金市場,正由於有這樣的資金來源和資金需求,由於放貸人未必有那麼多資金,便產生一批利用“存款掛鉤制度”的“拉款掮客”。他們從外地,黨政機關,甚至金融部門拉存款,存入這裡的銀行,套取貸款,放貸者、中介人和經手人都在吃“利差”。據南方某日報透露,杭州市某政法機關為獲得的“紅利”給機關辦福利,將公款存入“地下銀行”。

  3、巧妙利用存貸掛鉤的信貸制度——四兩撥千斤

  在“地下錢莊”內部,有專門拉存款的,跑貸款的,搞訴訟的,討債的,分工很細,操作非常周密,很難抓漏洞。手法主要是“無風險高利轉貸”:現在銀行為減少貸款風險,多實行存貸掛鉤的信貸制度。“地下錢莊”窺出其中漏洞,先給銀行存入一大筆錢。存款生息後,借款人據此可從銀行獲得一定數額的貸款。不久放貸人抽回存款,把風險拋給銀行。

  4、以貸謀賄和以貸索賄

  其實以上兩種渠道並非“地下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有句俗話:“耗子拖木鍬——大頭在後面”。比起前面企業機關的小打小鬧,我國目前資金市場上以貸謀賄和以貸索賄才是“地下銀行”的主力軍。

  在計劃體制中,銀行的資金籌集和分配都納入國家計劃,銀行的資金運行要為企業生產流轉服務,在這樣的基礎上,企業一般沒有計劃外資金需求,銀行也無權進行計劃外資金分配。在理論和原則上,銀行資金分配和企業的資金需求都是非人格化的,誰也不需要對誰施加影響,因此不會大量發生以貸謀賄和以貸索賄的情況。在我國目前轉軌時期,國家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已經基本解除,誰搞到資金誰就能賺錢的經濟現實已經基本形成,銀行資金的相當一塊已經不在信貸計劃的控制下,而取決於掌握者的抉擇,因為掌握者使用的資金並不屬於他個人所以掌權者實際上缺乏有效運用資金的必要約束,決定掌權者有可能得到受賄歸自己,而虧損壞賬歸國家。誘惑由此而起,長期抵禦誘或的困難也來源於此。至今企業流動資金的絕大部分仍由銀行提供。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稍微抽緊銀根,企業甚至連正常的生產周轉也維持不下去。在這樣的前提下,不少“地下銀行”正是看準了這條生物鏈,對銀行掌權者開展優惠,甚至行賄攻勢,也在情理之中了。

  金融法規不健全=軟約束

  如果說,體制的轉換造成了不受約束的權力,這權力形成了腐敗,那麼,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則能在最大限度上約束權力,從而遏制灰黑色資金市場,儘管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國銀行體制的運行至今還是靠文件和政策來指導和約束,而文件和政策難免帶有發佈時期的烙印,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的發展,現有累積的文件和政策難免存有謬誤或相悖之處,這勢必給人們留下操作的困難。同時,文件和政策往往比較抽象,缺乏具體細則的規定,這就給執法者留下理解的空間和執行的彈性,而且文件和政策的約束不是彈性的,它並不帶有違者入獄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各地金融的運作有很大的差別,在此地是理所當然的,在彼地就是有問題的,不過即使有問題也並非一定是什麼大不了的。正因為如此,我國灰黑色資金市場的大部分都沒有受到法律製裁,諸如炒賣存單等甚至成了公開的秘密。

我國的地下錢莊

  1、我國的地下錢莊的分佈及特點

  地下錢莊主要分佈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主要分佈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幣美元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雲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台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分佈在湖南、江西等內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不少地方的此類錢莊有黑惡勢力滲透。

  2、具體來說地下錢莊受以下因素的驅動:

  一是韓幣、臺幣等非自由兌換貨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渠道不暢,導致一些需要人民幣資金的外資企業轉而通過地下錢莊尋求貨幣兌換;

  二是通常情況下非法買賣價高於對應的銀行價格,故賺取匯差成為外匯非法交易的主要原動力;

  三是從事走私的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通過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將出售走私貨物所得的人民幣款項轉換成外幣進行支付。

  四是不法分子通過地下錢莊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並以出口貨款名義匯回境內結匯,以騙取出口退稅;

  五是不法分子通過地下錢莊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匯,並匯回境內用作外商投資,形成虛假外商投資;此外,部分境內人員為出境參與境外的賭博活動,往往通過地下錢莊來籌措外幣賭資。

  3、地下錢莊的危害

  地下錢莊的危害很大,

  一是衝擊金融市場秩序,影響金融政策的有效性;

  二是為眾多企業偷逃稅費提供了資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使國家稅收蒙受極大損失,侵蝕了國家的財政基源;

  三是為洗錢提供了方便,而助長貪污、走私、販毒、騙稅、侵吞國有資產等上游犯罪行為。

本條目外部鏈接

  • 地下錢莊:需求與監管的矛盾[1]
  • 地下錢莊調查:3000億人民幣炒樓推高房價[2]
  • 央行反洗錢報告:我國一年搗毀70餘個地下錢莊[3]
  • 我國首個外國人地下錢莊的覆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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